|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831403 | 成文日期 | 2026-07-29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6-07-29 |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
| 政策解读 | 图片解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
| 政策解读 | H5解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
水城区、钟山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地下总建筑面积超过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项目),按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黄土坡街道、荷城街道、荷泉街道、红岩街道、杨柳街道、凤凰街道、双水街道、新桥街道、石龙街道、红桥街道等10个街道全部行政辖区和德坞街道、月照街道、双戛街道、老鹰山街道、以朵街道、董地街道、尖山街道、汪家寨镇、大河镇等9个街道(镇)部分行政辖区,面积377.70平方千米。若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发生变动,则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作相应调整。
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特殊原因不宜修建的,经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执行省有关部门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按每平方米1000元征收,减免政策执行国家、省现行有效规定。
三、对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凭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办理易地建设许可手续。
四、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统一行政执法、统一审批办证、统一收费标准”的“三统一”管理制度。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定后,由属地税务部门征收。
(一)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定后,由属地税务部门按9:1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省级国库。市级分成收入中,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级全额留用;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级留用20%,剩余80%按项目属地列入市对县年终结算事项补助对应的水城区、钟山区或六盘水高新区。
(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定后,由属地税务部门按9:1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省级国库。市级分成收入的50%按项目属地列入市对县年终结算事项补助对应的水城区、钟山区或六盘水高新区。
五、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费,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费用的征收、使用、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21号)同时废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