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1993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3-09-06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灭火救援消防供水需求,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六盘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消防规划(修编)(2010—2020年)》,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六盘水市公安消防支队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交通、城管、供水、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住建、规划、交通、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征询公安消防机构意见。
第五条 住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和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两级城市维护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房屋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如发现损坏消火栓,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企业。
任何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三)在距消火栓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未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消火栓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应参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灭火救灾供水需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