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1985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3-06-05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现就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和精简文件简报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报文程序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政府、管委会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其中,部门管理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在工作中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应由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转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请示或报告时,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原文转报市人民政府。市属企业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三)各地、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不得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代市人民政府起草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稿,不得有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等相关内容,不得有对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提要求的表述。除商洽工作、征求意见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文,所下发的文件也不得要求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四)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县(特区、区、开发区)的,主办部门应与相关部门或县(特区、区、开发区)会签再报或者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和未能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未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得报送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限未回复或未沟通商定回复时限的,主办部门可视为无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不得将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在主送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市人民政府领导明确要求报送其本人或属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维稳等敏感涉密涉外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项除外。
(六)“三类”请示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的请示直接报送六盘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处理,因公赴台的请示直接报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处理,购车类请示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处理。
二、减少各类文件简报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转发或制发对应文件,确需制发对应文件,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缺乏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以及可由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发文的,不再由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部门常规性、年度性工作安排以及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重大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阅示由部门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专业性较强的文件不普发。市人民政府批复各地、各部门牵头编制的专项规划,其规划文本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根据批复要求自行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另行制发。
(三)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可以纪要格式、信函格式以及电报制发的,不以一般文件格式制发;原则上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考核检查、分解督办、收集资料、专项工作方案等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安排的文件以信函格式或电报制发;紧急文件和突发性事件处理情况用电报制发。如省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来文为信函格式或电报,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对应文件或转发时采用信函格式或电报制发。
(四)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如需对机构负责人和机构职责作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文;如需对机构组成人员作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自行行文调整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成立的阶段性、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行文时要在文中注明“xxx工作结束后,xxx小组(指挥部)自行撤销”。
(五)从2013年起,凡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令及非涉密的六盘水府发、六盘水府任免、六盘水府函、六盘水府发电、六盘水府办发、六盘水府办发电、六盘水府办函、六盘水府办机等文件上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文件,以及在“中国凉都·六盘水”门户网站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各地、各部门不再层层转发。
(六)继续扩大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覆盖面,减少纸质文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送和抄送各地、各部门的文件,已经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通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全部通过网上传输;除节假日、双休日和晚上外,所有报送市人民政府的非涉密请示、报告,以及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非涉密文件,均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
(七)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地、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提高文件质量和运转效率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公文的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呈报部门或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科室)应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练、意尽文止,体例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无误、层次分明。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用纸、字号、页码、附件等公文要素要符合规定。节假日期间报送的文件、电报,应明确标注紧急程度和工作需要。涉密公文应准确标注份数序号、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严格控制文件简报篇幅。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2000字。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文稿,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控制在3000字以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之前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市人民政府的简报要突出反映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反映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工作的解决措施及成效。简报要短而精,篇幅一般不超过1500字,综合调研类简报一般不超过3000字。
(三)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避免人为形成紧急公文。需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市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标明“特急”。对特别紧急事项,应事先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注明时限要求,尽快报送。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转请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公文,地方和部门应抓紧办理,按转办要求以信函格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并在公文中注明转办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室。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需较长时间反馈的,应及时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情况。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电报和省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省直部门的文件,要作为急件认真办理、及时办理。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领导批示件,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办理情况并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复印件,不得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并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送我市对口部门,抄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有关对口部门应积极主动办理。属于省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直属机构联合下达的文件,由其牵头部门在我市的对口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或代拟文稿报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
(一)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审核、签收、分办。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凡不按本规定要求报送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退回呈报单位或部门,由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重新报文。上报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纸质和电子公文份数均为一式2份。
(二)规范简报报送和承办工作。报送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领导的简报,属动态信息和工作经验、问题、建议及综合调研报告类的,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处理;属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处理。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公文报送和电子公文接收工作的指导,对各地、各部门上报公文和接收电子公文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四)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