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1928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2-11-12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煤炭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煤炭产业作为我市重点支柱产业,是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加快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煤炭产业加速发展中的服务和支持作用,实现“立足煤、依托煤、超越煤、跳出煤”的产业转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煤炭产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切实提高对促进煤炭产业加快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六盘水因煤建市,以煤兴市。改革开放30多年来,煤炭产业始终是我市的重点支柱产业,始终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始终是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2011年,煤炭产业对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总收入的贡献率分别达到38%和52.8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对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银行和非银行信贷资金、民间资金参与煤炭产业发展,为煤炭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二)切实增强促进煤炭产业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十二五”时期,既是我市加速发展的黄金期,又是我市加快转型的提速期,也是我市推动跨越的攻坚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战期。实现增比进位、后发赶超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煤炭资源优势,切实做好煤炭这篇大文章。当前,我市煤炭产业正处于加快整合、加快重组、加快发展的关键期,预计“十二五”期末煤炭产能将达到1.5亿吨左右。但受金融业发展滞后、融资渠道单一、政策扶持不够等因素影响,煤炭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经初步统计,目前全市地方煤矿资金缺口达200亿元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紧紧抓住国家推进能源发展战略西移的机遇,以建设大型煤炭企业、大型现代化煤矿、大型煤炭基地为目标,加快煤矿技改扩能步伐,支持煤炭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煤炭产业的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金融部门要找准执行国家宏观金融政策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服务,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在支持煤炭产业发展中壮大自身实力。
二、完善煤炭产业融资服务体系
(三)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主导优势。市内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实力雄厚、金融服务能力强等优势,争取更大的信贷规模,丰富煤炭产业信贷产品,积极开展煤炭企业评级授信,简化信贷手续,给予地方煤炭企业更多的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加快商业性改革步伐,扩大信贷规模,探索开办煤炭企业信贷业务;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流动性较为充裕的优势,拓宽信贷业务范围,争取开办煤炭企业贷款业务;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要不断壮大资本实力,增强支持地方煤炭企业发展能力。
(四)充分发挥小型金融机构融资功能。大力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进程,力争2013年村镇银行县区全覆盖、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乡镇全覆盖。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自身信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和审批灵活的优势,在风险可控、利率合理的前提下,为煤炭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支持。
(五)加大“引银入市”工作力度。针对我市国有银行贷款门槛高、审批周期长,地方银行资本实力弱、难以有效满足煤炭企业信贷需求的现状,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大力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引银入市”工作方案,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资本实力强、信贷审批灵活的股份制银行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培育更多适合我市煤炭产业发展需求的银行分支机构,增加煤炭企业贷款供给主体,力争3年引进银行机构主体3家以上。
三、建立健全煤炭产业融资担保体系
(六)加快担保机构建设,壮大融资担保实力。进一步做大、做优现有财政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和鼓励设立民间资本参与、企业联合组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等职能部门要积极研究我市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组建工作方案,尽快完成组建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大型煤炭企业与中小煤炭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切实为地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有效的融资担保。
(七)创新担保合作方式,拓宽融资担保渠道。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积极探索开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壮大担保实力。积极发挥煤炭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地方煤炭企业建立互助性质的担保机构,鼓励其通过联保、互保等形式进行融资。
(八)探索建立融资风险担保基金,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经信、国土资源、能源、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煤炭专项基金,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全市“煤炭产业融资风险担保基金”,充分调动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地方煤矿兼并重组贷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条件的县(特区、区)可采取“财政出资+煤炭企业出资”的模式建立“煤炭产业融资风险担保基金”。
四、创新煤炭产业信贷服务模式
(九)转变经营服务理念,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开展煤炭市场调研分析,建立地方煤炭企业信息数据库,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针对煤炭企业金融需求,推出包括财务顾问、融资服务、金融创新等全方位、专业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有效的融资咨询、信贷、结算等个性化金融服务。加强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机构的合作,探索业务运营模式创新。
(十)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多元化信贷需求。金融机构要根据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积极探索适应其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形式。对资信良好、产供销状况稳定的煤炭企业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根据企业现金流量大小,稳步开发中小煤炭企业现金流量周转贷款、专利权和采矿权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设备按揭贷款等新品种;积极探索煤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等新型信贷方式。
五、拓宽煤炭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推动煤炭企业上市融资。市政府金融办要建立煤炭企业上市储备库,将规模较大、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较好的煤炭企业纳入储备库,加强上市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奖励政策,进行重点培育。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每年筛选1—3户煤炭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推动煤炭企业在主板市场、中小企业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上市。
(十二)鼓励煤炭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加大直接融资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快培育发债主体,完善风险防控、信用增进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十三)支持煤炭企业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鼓励地方煤炭企业在成本可控的范围内,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六、改善煤炭行业融资环境
(十四)加快煤炭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的信用宣传,多渠道采集煤炭企业信息,扩大、丰富和完善征信系统信息量,提高对煤炭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水平。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设立科学合理的审贷制度和信贷风险容忍度,做到金融风险防控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应有力度相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适合煤炭企业特点的资信评估制度,尽快完善煤炭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征信记录良好的煤炭企业,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
(十五)规范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公安机关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展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大煤炭企业融资“黑中介”的打击和处罚力度。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介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煤炭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为煤炭企业健康融资提供政策保障、项目评估、财务辅导、融资设计等服务。
(十六)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有效的煤炭信贷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和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成立煤炭企业不良贷款清收协调工作组,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和降低贷款损失。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行为。公安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引导民间资金通过合法渠道积极支持煤炭产业发展。金融办、经信、商务粮食、人行、银监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金融宣传和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合规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严厉查处直接或间接发放高利贷的机构或个人。
七、建立完善煤炭企业融资协调机制
(十八)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煤炭企业三者之间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健全煤炭企业融资信息库,通过定期发布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信息,开展融资政策、信贷产品宣传,召开对接会、座谈会、推介会等形式,搭建煤炭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银行、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十九)建立和完善融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煤炭企业融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煤炭企业在融资工作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推动融资工作顺利进行。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