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5-02 00:00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0-2561843 成文日期
文号 发布时间 2012-05-02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分工、突出重点,加大合作力度,及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做好新时期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不断完善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和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完善各项制度及管理措施,切实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事业的重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分工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家庭责任,加快推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构建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二是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三是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四)主要目标:2012年末,全市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十二五”期末,力争全市各县(特区、区)普遍建立适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需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保障到位的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市救助保护机构专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
  三、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单位责任,形成整体合力
  (一)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牵头部门作用,落实好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及要求;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根据救助保护对象的特点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必须坚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对无法查清户籍地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安置救助;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规范救助程序,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二)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力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接到涉及未成年人街面流浪乞讨、失踪及被拐报警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要主动进行调查、甄别,甄别显示确实需要救助的,要及时护送到各级民政部门所属救助保护机构,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独自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并协助摸清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及时批评、教育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收救助;对无力返乡的,配合救助保护机构护送返乡;充分发挥公安部门优势,综合应用有关信息平台发布寻亲公告,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三)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三残”流浪未成年人要安排到特殊学校就读,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提高自身生存能力及发展能力;对无法查明监护人及户籍地、安置在流浪地儿童福利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安排属地学校及时解决入学问题,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重点进行教育帮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
  (四)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救助保护机构日常运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落实救助工作经费和医疗救治经费,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救助保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五)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保证患病流浪未成年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医治。要指定流浪未成年人的救治定点医院,并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指导监督;明确定点医治单位责任,做好对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的救治转接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护送就医的、巡警护送就医的等,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原则;杜绝因救治费用问题拒绝救治等行为发生;指导救治保护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返乡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护送未成年人返乡、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接回返乡及其他方式返乡的,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调,提供必要帮助。
  (七)铁路运输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为救助保护机构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在购买火车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探索多种方式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考核评定等政策,在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特殊岗位津贴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大对救助保护机构的职业培训,提高救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九)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做好项目审批和核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十)综治部门: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发生流浪未成年人致使的暴力恐怖、涉枪、涉爆、涉黑恶、涉毒、色情等严重案件,或影响经济秩序、治安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市容市貌环境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巡逻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告知救助保护机构或报警,并护送或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对突发疾病的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嫌疑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相关政策,对流浪未成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十二)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十三)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制度。
  (十四)妇儿工委: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儿童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监测评估,督查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残联:要将已返家就学就读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康复救助项目”资助范围;指导当地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康复训练。
  (十六)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救助、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确保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各县(特区、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或具体措施,做到专人负责、专项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制度,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调度各地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失职、渎职等导致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把握工作规律和特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情况,从源头上抓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做好源头预防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反拐意识,开展基层志愿者帮扶活动,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救助保护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不断提高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管理和服务等能力。
  (四)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力争通过“十二五”期间集中攻坚,建成一批适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需要的基础设施,为我市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救助保护条件。
  

主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47号

运维电话:0858-826917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贵公网安备 52020102520232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00046 黔ICP备10200429号-1
切换到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