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1669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0-09-02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盘水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及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的总体部署,扎实稳步推进我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开展,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创造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我市“双创双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构建和谐六盘水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要求,通过3年的努力,使各县(特区、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机制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的目标。2010年底,盘县、水城县力争达到国家级(部级)“平安畅通县区”标准,2011年底,六枝特区、钟山区力争达到国家级(部级)“平安畅通县区”标准。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有序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构成人员为:
组 长:蔡晓峰(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杨国彦(市人民政府)
肖 锋(市公安局)
成 员:肖开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杨世昌(市交通局)
王圣刚(市安监局)
张同云(市农委)
王国宁(市监察局)
宋登远(市城乡建设局)
张 静(市发展改革委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负责我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等工作,肖开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1.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2010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分析报告制度。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日常议事工作日程,按季度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认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按季度对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
3.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纳入政府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名(或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乡(镇、街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农村道路特别是赶集、婚丧嫁娶等日子的路面管控,加强对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县乡道路的管控,协助查处超载、无牌无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各行政村要聘请专(兼)职交通安全信息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交通秩序维护和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反馈制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账,提高农村机动车入户率、检验率和报废率。
5.积极扶持农村客运发展。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客运班线,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车型,有效减少非法载客运输,解决农民出行困难。
6.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机制。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交通阻塞、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联动应急处置和快速救援机制,建立健全现场处置、快速救援、绿色通道、疏导分流等预案;要加强对公安交警部门与卫生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完善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避免因支付费用而延误重伤员救治问题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各县(特区、区)要积极组织演练,确保各应急救援力量的有效合成,2010年10月底前开展一次实战演练。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全民普法教育内容纳入普法教育计划。
2.建立基层宣传网络。各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及公共场所要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各乡(镇、街道)要有专门人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设立固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
3.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在车管所办证大厅、驾驶人考试场地和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单位,发放宣传资料,展出宣传挂图,播放交通宣传专题节目;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人员集中区域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进一步拓展文明交通“五进”宣传网络和机制,认真剖析辖区内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并汇编成册,提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加强对拖拉机、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4.扩大宣传覆盖面。以广大交通参与者为宣传重点,积极营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黄金时段和版面插播和刊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联通、移动、电信等部门要通过短信平台,向本市手机用户免费发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短信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三)提高道路交通管控能力
1.开展重点整治行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公路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以320国道和102、212、307省道及水黄高等级公路为整治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夜间通行管理,严格危险物品运输管理,严肃查处超速、超员、超载、违法载人及无牌无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严格纠正、依法处罚的高压态势。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交通影响评价机制,进行工程施工城市交通影响综合分析、评价,制定交通组织方案,确保城区道路安全畅通;要科学规划建设停车场地,合理施划停车泊位,增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使动、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动静态交通的管理,加强集市场镇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点、段的交通管理,及时清理非交通占道,对扰乱交通秩序、影响畅通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充分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通行教育管理,着力提高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信号灯和斑马线意识。
3.实行抄告举报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通过实行执法告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交通违法行为涉及单位人员的,抄告相关单位,使单位参与教育和管理;交通违法行为涉及公路运输及客运企业的,抄告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由交通、安监等部门责令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教育和再处理;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也要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实现信息共享。要在客运车站、客运车辆上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4.加强案件侦破工作。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力度,以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2010年,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不得低于85%。
(四)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严把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关。公安交警和农机管理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培训内容,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建立因培训、考试质量低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制度,对驾驶人考试和发证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车管所等级评定和考试员、检验员等级管理机制,建立驾校考试合格率和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机制,切实提高驾驶人驾驶道德和驾驶技能,严格客运驾驶人资质审查把关。
2.严把新车上牌入户关。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车管所的监督管理,车管所在办理车辆入户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光盘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车架号标准印膜、机动车盗抢信息库,坚决杜绝“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非法拼组装及盗抢车辆通过检验,办理牌证。
3.严把车辆检测关和报废关。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对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上检测线检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作出处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以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延缓报废车辆为重点,严格检验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签证,对“大吨小标”、超长超宽、擅自改装的车辆,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认真落实报废车辆公告制度,督促当事人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同时,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4.严格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管理。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登记管理系统,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提高农村机动车入户率、检验率和报废率。
5.严格校车管理。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完善校车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2010年9月底前,对校车及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重新核发《校车通行证》,张贴“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并登记造册、建立校车管理电子台账;对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标准的驾驶人予以清退。
6.严格公路客运车辆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其安全主体责任,对安全管理责任、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停运整改,从源头上杜绝带“病”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7.严格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禁行区域交通标志设置,完善对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品运输车辆集中检验,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严格危险品违规运输查处;要建立健全危险品运输交通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有效预防剧毒、爆炸等危险品运输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次生伤亡损失;要严格规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行为,强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运输通行证发放工作,规范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通行线路、时段和速度。
(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完善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交通、公路部门要制定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方案和工作目标,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工程治理力度。2011年6月底前,要完成三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限速、让行、指路标志设置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点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限;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交通、安监、农机管理部门。2010年底前,要完成国道、省道和县(特区、区)二级以上公路的限速、让行、指路标志设置工作,对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要设置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警告标志。
2.改善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安、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方案,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特别是限速、让行、指路标志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前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标线的设置,消除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要按照“畅通工程”四等以上管理水平的要求,于2010年底前完成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置和道路交通隔离、渠化及停车场地规划等工作。
3.加大科技设施投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电子警察、监控等路面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城区主要路口要增加电子警察系统,逐步完善监控、信号控制、交通诱导、违法监测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积极推进智能化交通管理进程,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要充分利用国道、省道现有的交通电子监控系统,进行改建完善,实现监控信息定时上传、联网监控、查询和报警等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路面、源头的管控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立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明确人员,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活动扎实稳步开展。
(二)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及办结时限。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切实提高思想责任意识,加强对相关部门分解任务的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格考核,确保实效。本实施方案实行季度考核制。市人民政府将对照《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8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各县(特区、区)工作情况进行季度考核,对第一次考核达不到市(州、地)级标准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两次考核仍不达到标准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将给予挂黄牌警告,其政府相关负责人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