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六盘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动态掌握底数需求。各市(特区、区)要建立村民宅基地需求动态管理机制,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组按月统计需求保障情况,到户到人,符合条件的抓紧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综合研判,分类进行处置。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各市(特区、区)要抓紧制定农村分户具体规定,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未明确农村分户条件前,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需分户申请宅基地的,按以下原则把握:在农村村民现有住房无法满足正常居住,农村村民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条件下,可依法申请宅基地。
三、统筹做好空间保障。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市(特区、区)统筹当前与未来合理需求,在乡、村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保障宅基地规模,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可建设区域数据、图件下发至村级组织,方便村民查询选址。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建房区域内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协调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因历史原因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据国家政策优化调整。
四、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各市(特区、区)要结合年度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足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保尽保,不能以没有指标为由拒绝受理村民申请或拖延宅基地审批。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查清辖区内宜耕后备资源,积极谋划实施项目,充实新增耕地指标,统筹保障农村宅基地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五、优化细化审批流程。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地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流程,村级组织要在收到村民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并公示,乡镇(街道)在接到村级审查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抓紧编报农转用方案,各市(特区、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各市(特区、区)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机APP选址和试行“贵州省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宅基地业务工作管理系统”等,实现宅基地信息化选址和审批机制。
六、统筹落实保障经费。各市(特区、区)要统筹保障宅基地审批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测绘费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解决,不得向村民收取。勘测定界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由乡镇(街道)统一规范选取测绘技术单位开展,严禁转嫁村民承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指导。
七、加强全过程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相关要求,实现村民建房合规化、有序化。经批准的村民建房,乡镇(街道)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建设地点制作公示牌,进行挂牌公示;建设过程中,加强动态巡查,引导村民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村民委托编制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对安全、抗震、消防、风貌等进行监督管理,严防超规模建设;村民住宅建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安全关。
八、强化督促指导服务。各市(特区、区)要督促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加强治理能力建设,优化审批体制机制,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市直有关单位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基层的政策指导,本级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向上争取支持,全力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服务。
九、狠抓各级责任落实。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责任,全面把握政策,统筹做好规划选址、行政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依职权做好报批、审查服务,统筹做好农用地转用、出具审查意见、加强指导服务等工作。村级组织严格把关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按时组织研究和公示,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到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宅基地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做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下发后,若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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