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已抵押存量房上市交易成本,促进存量住房交易,经中心党组研究,现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存量住房“带押过户”业务,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存量住房“带押过户”试行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公积金中心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合作,在全市范围内试行住房公积金支持存量住房“带押过户”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交易住房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押房产或受委托银行贷款在押房产,买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二)买卖双方交易住房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押房产,买房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付购房款的,由受委托银行提供住房贷款支持。
二、办理条件
(一)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二)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的条件。
(三)买方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符合受委托银行住房贷款条件。
(四)受委托银行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带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
(五)买卖双方自愿与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约定存量住房交易及资金监管条款,在受委托银行指定资金监管账户(受委托银行无有效资金监管账户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指定资金监管账户)。购房首付款、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资金不低于卖方原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之和,优先用于偿还卖方原贷款。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交易住房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押房产或受委托银行贷款在押房产,买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买卖双方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
(1)卖房人有效身份证明;
(2)买房人(含配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买房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未婚或丧偶的提供书面自证承诺;
(4)买房人(含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5)不动产权证书;
(6)经受委托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住房价值评估报告。
2.受委托银行经办人根据买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其中抵押价值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住房价值评估报告确定,审查通过的,预签《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买方向《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存入购房首付款,受委托银行与买方预签《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按交易住房信息填写,抵押人为借款申请人,注明交易住房信息在产权转移后发生变化的,以新的抵押登记证书信息为准),提交管理部复审、审批。
3.管理部审批通过的,完善《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买卖双方和受委托银行提交以下资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带押过户”不动产转移和新贷款顺位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及原贷款抵押权人、新贷款受委托银行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
(5)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申请表;
(6)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7)完税凭证。
5.顺位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受委托银行获取抵押登记证书后,申请发放贷款。
6.市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资金监管账户。
7.冲销原贷款本息。
8.原贷款抵押权人在原贷款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原贷款抵押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管理部。
9.监管账户剩余资金划入卖方银行账户。
(二)买卖双方交易住房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押房产,买房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付购房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买卖双方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
2.受委托银行根据本行住房贷款规定审核审批贷款,同意办理的,签订《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买方向《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存入购房首付款,受委托银行与买方预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3.买卖双方、受委托银行提交以下资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带押过户”不动产转移和新贷款顺位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及原贷款抵押权人、新贷款受委托银行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申请表;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6)《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
(7)完税凭证。
4.顺位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受委托银行获取抵押登记证书后,发放贷款至资金监管账户。
5.冲销原贷款本息。
6.原贷款抵押权人在原贷款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原贷款抵押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管理部。
7.监管账户剩余资金划入卖方银行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管理部应当及时将通知内容告知受委托银行业务人员,并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受委托银行明确经办网点及经办人员,并报管理部、业务管理科备案,确保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顺利开展。
(二)管理部、受委托银行在试行住房公积金支持不动产“带押过户”过程中要密切配合,注意收集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中心政策研究专班要认真汇总各管理部、受委托银行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意见,经中心研究决定后适时调整相关规定。
(三)中心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存量住房“带押过户”业务合作银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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