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2期)
六盘水市司法局
案例二:
X内衣有限公司传销案
一、基本案情
X内衣有限公司投产后第三年7月,A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交办通知书》指出,X内衣有限公司销售养生内衣品牌的营销模式具备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特征,其经营行为涉嫌传销。经核查,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8月,A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X内衣有限公司从某年9月正式投入生产,至第二年10月,自主研发打造某某品牌内衣,分为九个套餐,并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X内衣有限公司”,采用会员机制和代理机制进行销售。违法行为人通过“X内衣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介绍他人扫微信二维码购买“品牌套餐的方式发展成为会员,至投产第三年9月,已发展会员10万多人,违法行为人通过代理机制直接和间接发展形成五个层级,形成上下层关系,从中按直接或间接计酬返利,其中全球CEO300多人,总代理900多人,一级代理7000多人,特约代理(一般会员)10万多人,违法行为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已销售10万多套,货值金额6仟多万元人民币。
二、处理结果
A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点“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认为本案尚不能达到移送追诉违法行为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的条件。但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及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该组织已涉嫌进行传销活动,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鉴于案发后涉案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结合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二是给予罚款。
三、案情分析
违法行为人产品投产后自主研发打造品牌,分为九个套餐,并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X内衣有限公司”,采用会员机制和代理机制进行销售,违法行为人通过“X内衣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介绍他人扫微信二维码购买品牌套餐的方式发展成为会员资格,至立案调查时,已发展会员10多万人,违法行为人通过代理机制直接和间接发展形成五个层级,形成上下层关系,从中按直接或间接计酬返利。
四、法律适用
违法行为人在经营品牌套餐活动中,所采用会员机制和代理机制销售模式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规定,违法行为人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符合‘团队计酬’的特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违法行为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违法所得按违法行为人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违法行为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对照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五、案例特点
一是该案违法行为人采用微信公众号平台经营品牌套餐活动,通过会员机制和代理机制进行销售该品牌套餐,涉及会员人数达13万多人,涉案场所涉及生产场所、展销体验场所、销售总部等,且每个场所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大。二是对该案的定性易偏差,因为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奖励是通过团队售卖的品牌套餐数量来计算和给付,售卖的是实际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A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团队计酬’的特征,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按其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而不包含生产成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