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六盘水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试行)》《六盘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六盘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等四个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上半年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六条 市司法局承办市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做好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以及涉及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六盘水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试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推进。
第九条 在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可以根据需要,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条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对拟提请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司法局申报并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初步论证报告。
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而未申请纳入、违反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认为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提交的决策事项建议审核论证后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司法局可以将其直接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决策事项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四)作出决策的时间安排。
(五)其他需要包括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在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的意见后,再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方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八条 经市委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但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的决策事项,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已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并根据情况提出中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力量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视情况决定决策中止执行或者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的,由决策承办单位商市司法局研究论证后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并经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调整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盘水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
量化标准(试行)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量化标准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具体为: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级有关专项规划,市中心城区详细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涉及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市人民政府融资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具体为:
(一)涉及资产价值(原值)1亿元及以上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捐赠、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决策事项。
(二)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市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的决策事项:
1.总资产50亿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
2.总股本1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的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五、涉及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医疗保障、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的决策事项。
六、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的决策事项。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的决策事项,具体为:
(一)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八、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2000户及以上的征收决定。
九、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十、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十一、本范围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盘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对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推动、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承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能力,并与决策执行单位无利害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费用、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决策后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数据等,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决策后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后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时限、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委托评估以及评估经费预算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向决策执行部门或单位、有关行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通过审阅文件资料、个别访谈、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问卷调查、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式采集决策实施信息,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后评估报告应当经委托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评估。
第十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部门、单位或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
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后评估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书面后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建议。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根据后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决定原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其中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原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原决策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原决策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盘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负责本单位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配合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决策归档材料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如实记录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根据需要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音像材料等一并归档。
第五条 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记录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涉及各地各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或者任务分工的依据。
(三)决策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单位复函及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
(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规定资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材料。
(八)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九)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材料。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全过程记录有关材料按照不同决策事项单独立卷保存,并在决策事项办结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适时归档。
归档时交接双方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查归档材料,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收登记的交接手续,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做好档案管理。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部档案统一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统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其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使用情况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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