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六盘水府行复〔2024〕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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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盘水府行复〔2024〕165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树辉,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730396。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易基恒,系区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对安置补偿申请答复职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某某于2025年1月10日书面提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鉴于申请人王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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