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六盘水府行复〔2024〕90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盘水府行复〔2024〕90号
申请人:田某某,男,彝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民族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佐华,系局长。
申请人田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六交执02罚〔2024〕第X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田某某于2024年9月18日书面提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鉴于申请人田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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