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凯里市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
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黔财税〔2023〕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第二批名单公告如下:
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2.凯里市红十字会
3.黄平县红十字会
4.施秉县红十字会
5.三穗县红十字会
6.镇远县红十字会
7.岑巩县红十字会
8.锦屏县红十字会
9.剑河县红十字会
10.贵州省台江县红十字会
11.黎平县红十字会
12.榕江县红十字会
13.从江县红十字会
14.雷山县红十字会
15.麻江县红十字会
16.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7.贵州省兴义市红十字会
18.安龙县红十字会
19.普安县红十字会
20.晴隆县红十字会
21.贞丰县红十字会
22.册亨县红十字会
23.望谟县红十字会
24.兴仁市红十字会
25.六盘水市红十字会
26.安顺市红十字会
27.遵义市红花岗区红十字会
28.余庆县红十字会
29.凤冈县红十字会
30.仁怀市红十字会
31.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32.贵州省天柱县红十字会
33.丹寨县红十字会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2日
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资格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黔财税〔2021〕43号),六盘水市红十字会具有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及财税[2018]15号文件精神。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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