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型企业“3个15万”创办扶持
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企业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纳入扶持范围。
一、财政资金补助
按照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相结合、“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直接补助按每户4.5万元执行,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间接补助为单独贷款间接扶持发展微型企业。
二、税收贡献激励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享受“3个15万元”政策扶持的微型企业,视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税收贡献情况,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奖补支持。
三、银行贷款支持
提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黔微贷”贷款风险补偿。在现有六盘水农商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承贷银行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