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以六盘水发改价费〔2022〕69号印发《<六盘水市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六盘水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标准。
一、按照用水类别分类定价。
由市、县两级管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用水主要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两类。农业用水主要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养殖用水。农业用水综合价格原则上只补偿运行维护成本,各类别农业用水价格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灌溉用水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价格。各地应按照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末级渠系实行分类水价,积极推行分档水价。非农业用水主要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生态用水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参与新建的非城乡公共供水水源的水利工程,已推行产权制度改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承担管护责任的农田水利工程末级渠系供水,上游来水充裕、正常供水有保障的生态用水价格以及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原则上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水资源匮乏和生态用水严重不足的地方,生态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评估并校核,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和向终端用户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按照投建时间分别管理。
以“十二五”以来贵州省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时间为界,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存量工程(即2010年底之前投建的工程)和增量工程(2011年以来投建的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的投建时间节点划分,分投建时段进行价格管理。存量水利工程,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程序,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由省级管理的跨市和省属增量工程,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对于符合政府定价的市、县两级管理的中小型增量工程,按照《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规定,以标杆成本作为核定价格依据,实行“标杆水价+提水动力费”的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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