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一、主管部门和咨询电话
水城县自然资源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8-6700112
二、资格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
三、补助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四、政策依据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黔林资通〔2014〕199号)。
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一、主管部门和咨询电话
水城县自然资源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8-6700112
三、资格对象
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三、补助标准
每年每亩12元,由省、市、县三级按照4:3:3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政策依据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黔林资通〔2014〕199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204号)。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
(一)主管部门
水城县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对象
退耕还林农户
(三)补助标准
新一轮退耕还林对退耕户现金补助1200元/亩,分3次发放,即第1年500元/亩、第3年300元/亩、第5年400元/亩。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实际,在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标准、兑现次数及数额。种苗造林费300元/亩(2017年以后为400元/亩),在退耕还林后第1年下达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四)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