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城县殡葬政策
1、困难群众丧葬救助政策
(1)殡葬困难群众救助对象
《水城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群众,死亡后在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人员进行救助。具体困难群众救助对象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殉职人员;残疾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员;其它(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 “三无”人员、无名尸体)。
(2) 困难群众基本火化丧葬费实行免费
《水城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城乡困难群众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火化丧葬费实行免费。
基本火化丧葬费用包含:水城县范围内的遗体汽车接运费;在殡仪馆遗体冷藏(大柜)3天内的费用;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费;3年的骨灰寄存费; 4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死亡人员、无名尸体,县级财政按每具1000元的火化基本丧葬费用对殡仪馆进行直补。
基本火化丧葬费用,按物价部门的现行收费批复文件规定执行,采取直接免除相关项目费用的方式进行。丧家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选择更高标准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价差由丧家自行承担。
(3)办理程序
《水城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实行火化的困难群众死亡人员,在殡仪馆办理业务时提供亡者生前其中一项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或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证明),并填写完《六盘水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后即可直接在殡仪馆减免基本火化丧葬费用。
困难救助对象在异地火化的,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到县殡葬执法大队领取填写《水城县困难群众殡葬临时救助审批表》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
(2)、节地生态殡葬奖励政策
《水城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本县户籍城乡困难群众死亡在市殡仪馆火化后自愿将骨灰实行撒葬、水(江、河、海)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深埋等绿色环保生态节地葬且不进行二次土葬的,实行一次性奖励,骨灰处理由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监督执行。将骨灰在公墓内深埋无坟头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将骨灰在公墓内实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将骨灰实行水(江、河、海)葬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凡本县户籍在异地火化后将骨灰实行撒葬、水(江、河、海)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深埋等绿色环保生态节地葬,由异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相关依据办理奖励手续。实行奖励领取由治丧主办者向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水城县殡葬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凭县民政局审核盖章的申请审批表领取。
(二)优抚安置惠民政策
1、残疾抚恤
符合条件的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享受。(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残疾抚恤金标准(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80140 |
因公 |
77610 |
因病 |
75060 |
二级 |
因战 |
72520 |
因公 |
68710 |
因病 |
66140 |
三级 |
因战 |
63640 |
因公 |
59800 |
因病 |
56010 |
四级 |
因战 |
52150 |
因公 |
47080 |
因病 |
43260 |
五级 |
因战 |
40740 |
因公 |
35620 |
因病 |
33080 |
六级 |
因战 |
31830 |
因公 |
30120 |
因病 |
25440 |
七级 |
因战 |
24190 |
因公 |
21650 |
八级 |
因战 |
15270 |
因公 |
13980 |
九级 |
因战 |
12680 |
因公 |
10190 |
十级 |
因战 |
8910 |
因公 |
7620 |
抚恤金由中央财政下拨。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还享受护理费,其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至二级按水城县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三至四级按水城县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因病一至四级按水城县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护理费由县财政承担。
2、三属抚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
三属抚恤金标准表
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25440 |
21850 |
20550 |
三属抚恤金由中央财政下拨。
3、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补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享受。每月享受1145元(2018年8月1日后标准),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老复员军人每年还享受自然增长机制补助,补助标准为定期定量补助乘水城县2018年经济增长比例,由县财政承担。
4、“两参”人员生活补助
参战、参核人员享受。每月600元(2018年8月1日后标准),中央财政负责480元,省财政60元,市、县各30元。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5、“带病回乡”人员生活补助
在部队患慢性病退伍的人员通过鉴定后符合条件的享受。每月550元(2018年8月1日后标准),中央财政440元,省级财政55元,市22元,县33元。(2017年享受人数189人)
6、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享受。每服一年兵役每月补助35元(2018年8月1日后标准) ,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7、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
现役军人在服义务兵的两年其家属享受每年不低于4500元的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由县级财政承担。(2018年发放标准4800元每人)
8、自谋职业补助
2011年11月前入伍不满1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补助。按水城县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倍发放补助并在此基础上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
9、自主择业补助
2011年11月前入伍不满12年的农村退役士兵和2011年12月后入伍的城乡退役士兵办理自主择业补助。(一次性补助)
按服一年兵役补助不低于3600元并在此基础上立三等功增发5%,二等功增发10%,一等功增发15%。(一次性补助)
10、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及发放门诊补助
为农村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代缴城镇职工医保,为享受抚恤及生活补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三属和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从省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享受抚恤及生活补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三属等优抚对象每年每人发放300元门诊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
11、慰问金
每年为享受抚恤及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人民警察、残疾民兵民工、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三属和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每人发放“春节”慰问金200元;为享受抚恤及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三属和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每人发放“八一”慰问金200元。“春节”慰问金由省、市级财政各承担100元,八一”慰问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社会救助政策
1、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的内容
城市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城市低保的对象
持有水城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实际生活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的内容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如穿衣、吃饭等最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2).农村低保的对象
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从事农业生产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农村低保的程序
由户主本人或村民小组通过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2).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程序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审批后填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的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由政府拨款,通过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治疾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
(2).医疗救助的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困难群众,人员如下:
●特困供养人员;
●二十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水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医疗救助的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个人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执行。(一)医疗对象中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第五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二)第二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第三类(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第五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重大疾病患者),第六类(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第七类(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第八类(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第九类(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第十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5、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的内容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的对象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二是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是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
以户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家庭状况和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村委会调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县民政局审批。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给予临时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的,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监督电话:0858-6668100
咨询电话:0858-6668094
(四)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1、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2、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贵州省民政厅,六盘水市民政局,水城县民政局,0858-6668083。
3、资格对象
非普惠。解决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4、补助标准
冬春救助主要以口粮、衣被、取暖三个项目测算资金和实施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
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类型,口粮救助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1斤口粮(按2.5元/斤测算)的标准,救助1—6个月;衣被救助原则上按照每户1—2床(按150元/床测算)棉被、每人1件(按100元/件测算)棉衣的标准救助;取暖救助原则上按照每户每月200元的标准,救助1—5个月。
现行政策实行现金救助为主的原则,一般以救助项目、品种、数量按救助标准折合成现金兑现,通过“一卡(折)通”发放资金。
5、政策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30号),《六盘水市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程》(六盘水民发〔2014〕59 号)。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
6、申报材料
入户调查,①灾民家庭情况:户主姓名、家庭类型、家庭人口、现有粮食、其他收入;②需口粮救助情况:口粮救助人口、口粮救助数量;③需衣被救助情况:衣被救助人口、衣被救助数量;④需取暖救助情况:取暖救助人口、取暖救助数量;⑤需伤病救助人口。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7、办理流程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8、退出条件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2、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贵州省民政厅,六盘水市民政局,水城县民政局,0858-6668083。
3、资格对象
非普惠。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需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4、补助标准
遭受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倒房户户均每户补助1万元,损房户户均每户补助1000元。
5、政策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六盘水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财社〔2017〕7 号)。
遭受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6、申报材料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存折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屋受损图片。
7、办理流程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8、退出条件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1、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贵州省民政厅,六盘水市民政局,水城县民政局,0858-6668083。
3、资格对象
非普惠。自然灾害生活补助,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
4、补助标准
遭受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县(特区、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
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按人均230 元的标准救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
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
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按照每人每天10 元、1 斤粮食的标准给予
救助,救助期限3 个月。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
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
群众维修损坏住房。因灾倒房户、按户均1 万元补助;因灾损房
户,按户均1000 元补助。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
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60 元标准救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人均90 元
标准救助。
5、政策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6、申报材料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存折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主本人申请。
7、办理流程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8、退出条件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
1、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
2、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贵州省民政厅,六盘水市民政局,水城县民政局(0858-666808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95518)。
3、资格对象
非普惠。水城县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住房的农户。在遭受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等灾害时户主可申请保险赔付。
户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若其中一处房屋因灾毁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险公司对其中损失较重的一处房屋进行赔偿。但在保险年度内,对住房受损的农户赔偿总额,统保部分不得突破政府统保总额。农户自愿参保部分按农户参保额赔偿。
4、补助标准
按照“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要求,分为政府统保部分和农户自愿参保部分:
(一)政府统保部分,政府出资为每户农户投保,提供基本保额10000元,统保部分保费由政府出资承担,农户不用缴费。
1、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政府统保部分累计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10000元。
2、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受灾困难户及因灾返贫户,其房屋损失超过10000元,保险公司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以实物救助为主)。
(二)农户自愿参保部分,按照0.84‰的保险费率,增保额为10000元,农户自愿缴费8.4元。
1、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农户自愿参保部分累计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10000元。
2、在房屋损失超过政府统保10000元,超出部分在农户自愿参保上再进行赔付。
5、政策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0号)、《六盘水市民政局 六盘水市财政局 六盘水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民发〔2017〕111号)、《水城县民政局 水城县财政局 水城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民救灾〔2017〕18号)
增强我县农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及时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建立健全全县农房灾害保险机制,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
6、申报材料
无。
7、办理流程
(1)报案:农户房屋受损后, 24小时内,由受灾农户直接报案或受灾农户通过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驻村干部、乡镇社会事务办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2)损失及赔偿认定:一般案件,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损失及赔偿的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中农户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开户名和账号等资料。(3)理赔: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后,将赔偿事由、赔偿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在村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灾农户。
8、退出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