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卡首页     |     六枝特区     |     盘 县     |     水 城     |     钟 山 区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
日期: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惠民政策

1.享受对象: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

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2.享受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个人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社保政策倾斜

一是对60岁以下未享受民政或计生部门缴费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群众,由安置点乡(镇、街道)负责将名单基本信息录入参保系统,交由县社保局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每人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是对已年满60周岁因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而尚未享受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群众,由安置点乡(镇、街道)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交由县社保局按最低缴费标准和应补缴年限测算出一次性补缴费用后为其缴纳,搬迁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县社保局从其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补发待遇。

三是对搬迁前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群众,每人每月给予30元生活补助,直到脱贫后次月,其中搬迁前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从搬迁当月予以补助,搬迁后领取养老金的,从领取养老金当月予以补助。安置点乡(镇、街道)负责将名单报县移民、扶贫部门,经审核后,由县社保局按月拨付到搬迁群众的养老金帐户上。

4.贫困人员代缴

根据《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盘水市财政局六盘水市扶贫局六盘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人社局发〔2018〕9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养老保险享受资助缴费。(1)对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省、市、县财政按70%、6%、24%比例负担;(2)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结合《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深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7〕1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深度贫困县,省、市、县财政按70%、6%、24%比例负担;(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5〕18号)相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以上贫困人员信息台账由县社保局协调县扶贫、移民、民政等部门提供。(4)“计生两户”养老保险费的代缴按照县卫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确认名单由县卫计局提供。

(二)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1、明确资助参保范围

资助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资助参保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七类城乡困难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3)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5)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6)建档立卡贫困人员;(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第(六)类由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负责认定,第(七)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确定参保资助标准

上述七类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采用财政补助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财政补助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政府资助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或财政社会事业资金等相关资金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1)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2)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3)对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财政从社会事业资金中予以资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保的,由所在县财政资金按当地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

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资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不得重复资助。

以上内容详见六盘水人社局发[2017]180号文。

3、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做好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落实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确保应保尽保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共同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牵头,做好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符合资助条件的城乡困难人员的核定和参保资助资金的筹集工作,并积极协助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要落实城乡困难人员参保补助资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并结合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学生、儿童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见六盘水人社局发[2017]231号)文。

201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学生、儿童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见六盘水人社局发[2018]149号)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缴费制,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期。

缴费后是否可以立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参保,次月起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主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47号

运维电话:0858-826917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贵公网安备 52020102520232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00046 黔ICP备10200429号-1
切换到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