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
(一)保障对象:具有稳定就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以上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保障方式:统一配租配售、租金梯度补助、运营统一管理;
(三)保障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出售出售价格按照建设成本综合价格的80%确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可享受5%的优惠;
(四)申请方式:
1.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的无房证明,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7)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8)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2.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流程参照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2)需提供资料。无房证明、失地农民证明、扶贫生态移民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户口簿、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在申请地工作的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须满半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提供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监督咨询电话:(0858)3126621
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政府补助申报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3、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已经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2)已转为城镇户口或已进入城镇享受城镇保障房政策
的;
(3)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已具备安全住房的;
(4)家庭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其中一
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5)为改善居住条件进行分户的;
(6)城镇规划区内已纳入搬迁计划的。
(二)申报程序:危改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盘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核后返乡(镇)、村两级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D 级):整体危险--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30%,评定为一级,需要拆除重新修建;
2.二级(C1级):局部危险--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在5%到30%之间,评定为二级,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3.三级(C2级):有危险点--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小于5%,评定为三级,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四)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改造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改造补助1万元/户;未列入4类重点对象的其他危房户,一级危房改造补助0.5万元/户,二级危房改造补助0.3万元/户,三级危房改造补助0.2万元/户。
(五)改造方式
1.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2.新建住房面积:“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其他危房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六)资金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验收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补助款或收取任何费用。
举报电话:(0858)3126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