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卡首页     |     六枝特区     |     盘 县     |     水 城     |     钟 山 区     |       
 
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日期: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什么人可以享受农村低保?

凡持有盘州市常住农村户口,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一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盘州市2019年的农村低保标准为4140元/人/ 年)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二)具体家庭成员所属范围是什么?

具体包括: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5、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且尚未享受城市低保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三)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状况证明;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5、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6、申请人的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程序:

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组织下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家庭代表在调查表上签名。

3、民主评困:乡镇政府组织村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以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困。

4、一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和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将核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

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重点对评议中争议较大的以及群众有异议的进行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人员名单及保障金。

6、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召开农保审核小组会议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7、二榜公示: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复查核实,将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保障的书面通知本人讲明理由。

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低保工作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召开评审委员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9、三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查核实。 

10、待遇批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民村低保待遇并发放农保领取证、存折或卡,不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对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4.提供住房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学校要保障其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财政要落实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原则上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委托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应遵循当地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特困人员遗体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所产生费用由亲属承担。

(三)当前盘州市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当前我市特困供养标准为:(1)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75元;(2)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80元、半自理标准为每人每月840元、全自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36元(仅集中供养)。

(四)特困供养待遇的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

(3)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信息核对授权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怎样终止特困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1、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8000元—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4—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500元,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2、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15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

1.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临时救助的审批:

1.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1000元(含本数)以下的临时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辖区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临时救助对象总数的10%。市级民政部门要对各县(特区、区)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给予临时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的,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第九条各级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什么人可以享受城市低保:

凡持有我市城市居民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盘州市2019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50元/人/元)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申请城市低保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 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4、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5、夫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有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7、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明或证件;8、家庭成员中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提交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9、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交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10、家庭成员中因企业改革、改组、改制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应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证件;11、人户长期分离或外出打工的,应提供居住地或外出打工地经济收入的有效证明;12、在校学生的须提供其所在学校的就读证明;13、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三)申请城市低保的基本程序:1、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书后,进行入户调查,经评议后,一榜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盘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户一档》,上报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2、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再次审核,二榜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受乡(镇、街道)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以户为单位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享受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1、原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搬迁移民,搬迁到城镇区域的享受安置地城市低保待遇;盘州市2019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为650元。

2、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安置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其所享受的生产性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3、安置地移民部门要在移民搬迁入住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原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安置地民政部门,并协助其尽快办理户籍手续,待其户籍手续办理完善后,再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低保资格认定。原已认定的低保对象,搬迁到安置地后,安置地民政部门尚未对其进行低保资格认定之前,由迁出地民政部门继续按原低保待遇发放低保金。

4、对符合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条件的搬迁困难群众,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政策及时实施救助。

5、根据《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盘州府办发电〔2017〕23号)文件精神,确已搬迁且旧房已按要求拆除的、搬迁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不论其现在是否脱贫或脱保,都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重点用于改善生活环境,如购置餐桌、电视柜、电视、冰箱、洗衣机、电磁炉、床铺、衣柜、碗柜等日常生活用品,如有剩余再用于其他。

咨询电话:(0858)3639915



 
 

 

主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47号

运维电话:0858-826917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贵公网安备 52020102520232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00046 黔ICP备10200429号-1
切换到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