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护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资助参保
1.全额资助人群(1)特困供养人员(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3)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每人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三)医疗费用救助
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医疗救助。
监督咨询电话:(0858)2175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