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排查和汛后复查制度,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时刻保持底数清、情况明,全部纳入在册管理、严密防范,实行“一点一预案”、“一点一档”动态管理。
2.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监测报酬经费按照600元/月·人标准纳入特区财政预算解决(2020年1月执行)。大型(受威胁500-1000人)、特大型(受威胁100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聘请监测2名/点承担监测预警工作;中型(受威胁100-500人)、小型(受威胁100人以下)地质灾害隐患点,聘请监测1名/点承担监测预警工作。
3.对获得上级批准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时解决县级配套资金,确保治理项目实施,解除大量受威胁人口。
4.努力解决险情急、投资小、工程简单、适宜治理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经费,遏制隐患增量、减小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