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救助篇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享受标准:
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市级统一确定,分年度公布实施。
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口+增发特殊补助金。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主评困(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员会或村民组)→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特区民政局)→三榜公示(特区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特区民政局)→保障金发放(特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2.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享受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享受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和其他成员)→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批(特区民政局)→供养金发放(特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3.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医疗自负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享受标准:
①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②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4.医疗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特区人民政府公布医疗救助办法确定。
申办流程:
①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等已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战式”结算,由相关医疗部门和机构直接救助;
②医疗救助范围中的申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③其他人员,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特区民政局)→医疗救助金发放(县外就医的特区民政局委托信合联社按月发放,本区范围内就医的委托就医医院发放)。
4.临时救助
享受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享受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临时救助办法要求根据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情况、困难类型、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参照我区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公布。原则上保障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突发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办理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特区民政局进行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特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数额较小(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将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数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特区民政部门负责。
5.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食救助
享受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家庭年人均自产粮食低于330斤;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特区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三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特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平均水平的特殊困难对象。
享受标准:一是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二是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三是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四是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每人每年90斤标准发放救助粮食。
办理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进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特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发放救助粮(特区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发放)。
6.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享受对象: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于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的职工,且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可提出申请,退职老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月原精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证明,证明内容主要是载明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对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享受标准:200元/月。
办理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特区民政局进行审批→补助金发放(特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二)社会事务篇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六枝特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享受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5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5元。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初审→特区残联审核→特区民政部门审定→发放
(三)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篇
1.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资助范围: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资助的方式和标准: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
①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分三年给予拨付,每年审核一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分两年给予拨付,每年审核一次。
②年度运营补贴。按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
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①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意见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②设置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
③基础设施要符合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44-2001)、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④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人签订协议,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⑤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⑥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
⑦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
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在220平方米以上,床位10张以上(含10张)。
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发放对象:
①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②父母双亡的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
③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有法院或者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
④对年满18周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行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申请、审核和审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政府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户帐号上或福利院机构集体帐户。
3.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发放范围:
①艾滋病感染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②艾滋病感染已满18周岁,但还在就读高中、中专、大专、大学等上学的成年人。
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由感染儿童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县级或以上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为阳性)。
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直接到儿童本人拨付到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户帐号上。
4.殡葬救助
救助对象:
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重点优抚对象。
④五保供养户。⑤其他(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及其它)。
救助内容:
①六枝特区范围内的遗体汽车接运费。②在殡仪馆遗体冷藏(大柜)3天内的费用。③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费。④三年内的骨灰寄存费。⑤4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需提供证明:
①死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困难证明(任一):
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低保办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低保办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重点优抚对象需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对象证明。④“五保”供养户需持“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特区民政局出具的五保证明。
5、高龄津贴
享受对象:凡户籍在六枝特区范围内,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享受高龄津贴(不与地方各项政策发生冲突,适龄老人全民普惠)。
享受标准:80(含)—89(含)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元;90(含)—99(含)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50元;年满10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办理流程:申请(本人、直系亲属或委托村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公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组)→审核(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审批(特区民政局)→高龄津贴发放(特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注:所需材料
①高龄老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一张;
②高龄老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四)自然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国家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按自然灾害影响时段,可分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应急救助是指从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并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灾后救助是指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或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解决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在吃饭、穿衣、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
3.应急救助由基层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区和受灾人员直接安排和提供,灾后救助需按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后实施,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为“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4.我省要求对遭受民房火灾事故的受灾人员,灾区人民政府参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落实。
5.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服务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是指为增强农村困难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能力,以帮助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因灾倒损房屋损失予以赔偿的新型保险服务制度。保险主体为全区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五)优抚篇
1.烈士申报
申请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②描述及印证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原始证明档案材料及其他当事人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如:牺牲人员是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相关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③牺牲人员基本情况和组织结论。
④牺牲人员主要家庭成员(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情况。
初审后符合《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逐级申报。
2.伤残评定
国家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负伤(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新办评定残级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资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3.各类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16年10月1日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66230 |
因公 |
64140 |
因病 |
62040 |
二级 |
因战 |
59940 |
因病 |
56780 |
因病 |
54660 |
三级 |
因战 |
52590 |
因公 |
49420 |
因病 |
46290 |
四级 |
因战 |
43100 |
因公 |
38910 |
因病 |
35750 |
五级 |
因战 |
33670 |
因公 |
29440 |
因病 |
27340 |
六级 |
因战 |
26310 |
因公 |
24890 |
因病 |
21030 |
七级 |
因战 |
19990 |
因公 |
17890 |
八级 |
因战 |
12620 |
因公 |
11550 |
九级 |
因战 |
10480 |
因公 |
8420 |
十级 |
因战 |
7360 |
因公 |
6300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类别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发放标准 |
21030 |
18050 |
16980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1320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457元/月;家居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500元/月;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役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月25元的标准发放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申请享受各类抚恤补助待遇的,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确定申请人身份,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兑现补助、补贴待遇。
4.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7号)规定:凡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含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在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名参加一次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培训退役士兵享受免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补助生活费等政策。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根据《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城乡义务兵和士官,每服役一年按3600元/年的基本标准发给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