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
2.补贴标准:a.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b.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c.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d.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3.申报兑付程序
①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a.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b.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c.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④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二)购置农机具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各地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2.补贴标准: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3.申报兑付程序:①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②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由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③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④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向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发放补贴资金。
(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搬迁对象
(1)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②生态环境跪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③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及不宜开发的区域;④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主干道较远,变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 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2)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拆除旧房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②受教育程度低,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③生活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④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按整体搬迁进行识别登记;⑤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2.安置方式: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安置点以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县城为主,从严控制中心集镇安置,不得在乡村安置。本县安置容量不足的,鼓励跨县、跨市(州)安置。
3.住房面积: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4.申请及审批程序:①选定搬迁区域;②公布搬迁条件;③普查筛选搬迁对象;④群众申请;⑤入户核实;⑥村民小组评议;⑦村委复议公示;⑧乡(镇)政府复核公示;⑨县(市、区、特区)初审;⑩市(州)审批;⑪省抽查确认。
5.补助标准:①建房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建房补助2万元,整村寨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建房补助1.2万元;②拆除旧房奖励标准: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已确定的搬迁人口每人奖励1.5万元(用于建房、不发给个人)。③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人均补助2万元,由政府统筹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投入,不能发给个人。④土地复垦补助:搬迁群众将旧房拆除后将宅基地进行复垦,经验收后按人均0.3万元发放。⑤群众自筹资金:按贫困人口人均不超0.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不超1万元进行自筹。
(四)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扶持范围:我省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即经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2.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扶持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3.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指搬迁安置后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月起扶持20年。
4.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1)淹地不淹房且未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2)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3)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6)已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
后期扶持规划要以移民安置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组)民主议定的扶持方式为依据,按照上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扶持标准,分县、分库并限额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