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一)排污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也可以将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下载的申请表及下列材料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具体材料如下: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自行监测方案、守法承诺书、锅炉燃料信息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填报提交相应材料:
(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排污许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二)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不属于市生态环境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5.属于市生态环境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技术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通过技术评估的,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不满足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出具审查修改意见,排污单位按照审查修改意见将申请材料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排污许可平台”,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对修改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评估。经复核通过技术评估的,出具评估意见;经复核仍不满足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继续出具审查修改意见直至通过技术评估。
三、审查与决定
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经技术评估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通过“排污许可平台”发送审查修改意见并退回申请材料,排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制证
对审查通过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排污许可证。
五、补录及办结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跨省通办”的通知》中相关工作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与“贵州政务服务网”没有互联互通的情况下,须在两个平台录入申报信息。排污单位在收到排污许可证副本后,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按照办事指南材料清单的要求上传相应电子资料进行网上申报信息补录,或携相应纸质资料一式两份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现场申报补录。申报时排污单位需自行选择通过窗口流转、自行送达、邮寄快递等多种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盖好排污单位公章的胶装纸质副本四份(副本四份不属于申报资料,但需要随申报资料一起流转至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六、送达与归档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送达加盖审批部门公章的排污许可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排污单位另行约定时间或要求自行领取的除外。
七、审批时限
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许可实行简化管理的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依法不超过20日;对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审批期限,依法不超过30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依法不超过45日;申报信息补录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时间:
1.市图书馆全年360天以上免费开放,其中,地方文献部工作日08:30-12:00,14:00-17:30免费开放;黄土坡馆自修室每天8:30-22:00延时开放,凤凰山馆自修室每天8:30—17:30开放;其他功能室正常开放。
2.市文化馆免费开放时间:免费开放时间(全年)周一至周五,09:00-17:30;延时开放时间(全年)周一至周五,19:30-21:30;错时开放时间(全年)周六至周日,9:00-17:30,延时开放时间(全年)周六至周日,19:30-21:30。
3.六盘水美术馆免费开放时间:正常开放时间:周二至周日09:00—17:00;错时延时开放时间:周二至周日19:00—21:00(周一闭馆)。
公共文化场馆服务项目:
1.市图书馆服务项目:“凉都百姓讲坛”公益讲座、培训;流动图书车送文化下基层志愿服务暨阅读推广、“新布客”绘本故事夜间课堂、“悦读一生”读书会、“童阅读·童分享”少儿读书会等阅读推广品牌活动,为不同层级读者免费提供各类报纸阅览,书刊借阅,古籍、线装书、影印古籍、影印民国报纸、方志、地方文献查阅;免费提供人工、自助检索服务等;免费为视障人士提供各类盲文图书借阅、听书机借听服务等。
2.市文化馆服务项目:舞蹈排练指导、器乐培训、戏曲培训、声乐培训、书法培训、美术培训、网上信息资源查阅、小型群众文化演出活动、非遗展示、数字互动涂鸦、虚拟骑行等。
3.六盘水美术馆服务项目:展览、公益性讲座、公共教育培训、观众艺术创作体验等。
市文化馆免费开放服务项目一览表
场地名称 |
楼层 |
开放内容 |
舞蹈排练厅1 |
1楼 |
舞蹈排练 |
舞蹈排练厅2 |
1楼 |
舞蹈排练 |
小培训室 |
2楼 |
器乐、戏曲培训 |
少儿活动室 |
2楼 |
少儿游艺活动、少儿合唱 |
琴房 |
2楼 |
多种器乐、声乐培训及练习 |
书法教习室 |
2楼 |
书法培训、练习 |
美术教习室 |
2楼 |
美术培训、练习 |
老年活动室 |
2楼 |
扑克、象棋、体育用品借用 |
电子阅览室 |
2楼 |
网上信息资源查阅、文艺创作 |
小剧场 |
2楼 |
小型群众文化演出活动 |
多功能厅 |
2楼 |
培训、讲座、影视 |
数字文化体验厅 |
3楼 |
互动涂鸦、虚拟骑行、数字摄影等 |
非遗展示厅 |
1楼 |
非遗展示、讲解、传习 |
服务项目 |
服务地点 |
免费服务具体内容 |
开放时间 |
办证 |
二楼大厅自助办证机 |
交押金办理借阅证(退卡时押金全部返还) |
周一至周日: |
补证、退证 |
二楼少儿部(黄土坡馆);三楼办公室(凤凰山馆) |
借阅卡遗失申请补办;还清图书,注销借阅卡,退还押金 |
周一至周五: |
外借、阅览 |
一楼大厅24小时自助借阅机(黄土坡馆) |
自助借书、自助还书 |
周一至周日: |
二楼少儿、报刊借阅室(黄土坡馆) |
少儿图书、报纸免费阅览、不外借,各类期刊免费借阅期。 |
周一至周日: 节假日照常开放 | |
二楼视障阅览室(凤凰山馆) |
盲文图书免费借阅、听书机免费借听,特殊情况可预约提供上门服务 | ||
三楼典藏借阅室(黄土坡馆) |
图书免费借阅 | ||
三楼地方文献部(凤凰山馆) |
古籍、线装书、影印古籍、影印民国报纸、方志、地方文献免费查阅,不外借 |
周一至周五: 08:30-11:50 14:10-17:30 | |
检索、咨询 |
所有窗口部室 |
提供人工服务、自助检索服务,含图书检索及有关图书馆各项咨询讲解。 |
周一至周日: 节假日照常开放 |
三楼地方文献部(凤凰山馆) |
地方文献查阅及咨询讲解 |
周一至周五: 08:30-11:50 14:10-17:30 | |
自修 |
一楼自修室(黄土坡馆)、二楼自修室(凤凰山馆) |
读者自修、学习 |
周一至周日: 节假日照常开放(凤凰山馆8:30——17:30) |
读者活动 |
根据读者活动内容安排 |
“凉都百姓讲坛”公益讲座、培训;流动图书车送文化下基层志愿服务暨阅读推广、“新布客”绘本故事夜间课堂、“悦读一生”读书会、“童阅读·童分享”少儿读书会等阅读推广系列活动 |
常年 |
基层辅导培训 |
根据辅导内容安排 |
对各县级总馆,乡镇及易扶搬迁点分馆,基层服务点图书馆馆(室)管理人员、专技人员进行集中或个别业务辅导培训。 | |
辅助性服务项目 |
各对外服务窗口 |
母婴室、饮用水、wifi、老花镜、放大镜、雨伞、便民医药箱等的免费使用,特定群体读者可预约免费提供上门办卡服务。 | |
订单式服务 |
根据服务内容安排 |
根据订单需求安排。 |
六盘水美术馆免费开放服务项目一览表
服务项目 |
服务地点 |
免费服务具体内容 |
开放时间 |
展览 |
一楼展厅 |
展览免费对观众开放 |
周二至周日: |
公共教育培训、讲座 |
负一楼多功能室 |
艺术讲座、艺术培训 |
周一至周五: 9:00-17:00(根据活动方案具体安排) |
观众艺术创作体验 |
四楼创作室 |
免费给观众提供书法、国画、油画创作体验(需提前预约) |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
一、主要内容
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是有效整合资源,转变传统模式,破解律师会见难题的创新举措。该项目2022年底投入试运行,2023年2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建设范围
在盘州市、六枝特区和钟山区建设5个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终端(盘州市1个、六枝特区1个和钟山区3个),第二看守所、六枝、盘州、水城看守所设立4个远程会见终端,实现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三、基本构成
会见终端节主要包括会见亭智能管理程序,律师信息管理程序、会见审批程序、提讯管控程序、会见程序、线签字核验及指纹核验程序等若干程序构成,有效节约时间、场地和人力成本,使得会见工作更加通畅高效。
四、基本功能
远程视频会见终端建设的目的是满足律师和相关提审部门可以高效、便捷的与在押人员进行会见,实现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整个流程的闭环操作,以保证会见流程更加规范、安全。
五、会见流程
1、建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信息库——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2、律师下载并登录系统APP,提交会见证明资料,网上申请会见——由监管部门审核;
3、按申请要求和时间到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端进行会见——由监管部门及监所机关审核管理。
一、主要内容
按照《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黔能源发〔2022〕14号),支持闲置煤炭产能或未达产煤矿适当调减部分产能用于省内其他煤矿提升产能规模。煤矿产能置换涉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权的,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主体后,可办理产能置换等相关手续。
二、涉及范围
全市在册煤矿
三、具体措施
(一)生产煤矿(取得或曾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产能指标根据煤矿公告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规模、核定产能文件批复规模认定。
(二)非生产煤矿产能指标根据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产能指标,设计服务年限未达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依据设计可采储量确定满足最低服务年限的矿井等级规模并据此认定产能指标。
(三)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保留煤矿参与产能置换关闭退出的,如未取得批复拟建规模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按参与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指标,原有产能按前述标准进行认定;如已取得批复拟建规模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属国家能源局生产能力登记公告范围内煤矿的,经省能源局认定后,最高可按认定产能的200%计算产能指标。
(四)暂无开工建设或复工复产计划的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保留煤矿,经采矿权人同意,可调减部分产能指标用于本省其他煤矿提升产能。调减后煤矿仍具有保留资格,但调减后的最低规模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调减产能指标煤矿仍可按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拟建规模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投产前应取得相应产能指标。
(五)因客观原因难以达产的生产煤矿,可适当调减部分产能指标用于本省其他煤矿提升产能,调减后最低规模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煤矿应严格按调减后产能规模组织生产,恢复原有产能规模组织生产,应提前取得相应产能指标。
(六)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属于实质性煤电联营的,存量煤矿项目开展实质性煤电联营进行产能核增的,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其他新建、改扩建煤矿的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核准(审批)前调整为投产前。
(七)核增产能煤矿通过承诺方式进行产能置换的,落实产能置换的期限为补齐环评、矿权、规划调整等手续前,原则上不晚于2024年,确因客观因素未办完相关手续的,可申请延期1年,但只能延期1次。
(八)对煤炭企业因地制宜试点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主动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积极参与煤炭储备和应急调控以及高比例签订和持续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规定折算产能指标。
(九)支持资源枯竭、长期停产停建且复产复建无望的煤矿加快退出,经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后,“十四五”期间计划退出的煤矿指标可提前交易用于产能置换,但退出煤矿企业须作出限期完成退出,安置职工等承诺。
(十)煤矿产能置换涉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权的,经关闭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要求,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主体后,可办理产能置换等相关手续。
(十一)产能指标调剂各方应充分了解有关风险,遵循自愿原则,谨慎签订书面协议,自行承担风险后果,并按煤炭产能置换申办流程办理。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惠企利民政策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七条—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惠企利民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四)建设军事设施的;
(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一、主要内容:企业设立登记0.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二、涉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执行标准: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时限计算从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所有有权签字人电子签名提交开始,到设立登记审批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即时发放为止。
四、办理形式:线上线下可办
五、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六、申请时间:全年可申请
七、申请渠道:
(一)贵州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
(二)线下大厅办理
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六:上午10: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2.办理地点:可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服务区综合窗口办理,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车经停。
3.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八、咨询服务电话: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服务区综合窗口0858-6807315。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费〔2022〕148号)文件执行。
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第一级水价为2.74元/m3,第二级水价为4.11元/m3,第三级水价为8.22元/m3。
第一阶梯水量为0—162(含162)m3/年·户或0—54(含54)m3/年·人。第二阶梯水量为162—288(含288)m3/年·户或54—96(含96)m3/年·人。第三阶梯水量为288m3/年·户以上或96m3/年·人以上。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二次供水服务成本计入供水成本,不收取二次服务费用。污水处理费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2016〕484号)执行,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5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
一、主要内容:压减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全面实行网上受理、一站式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二、覆盖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三、申请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1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 地批准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一的,均可以认定其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1份 |
3 |
建筑施工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 |
复印件1份 |
4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复印件1份 |
5 |
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6 |
贵州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7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
复印件1份 |
五、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决定→执证→发证
六、申请渠道:贵州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市)
七、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八、办理窗口: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法人服务区综合窗口。
九、办理形式: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老年卡
主要内容:免费乘坐公交车
涉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执行标准:本省户籍(含外省户籍在本省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六盘水市户籍的60至69周岁(含60周岁)的老年人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10元制卡工本费,到指定地点办理。
申请渠道:符合办理条件的公民,去以下几个地点即可申请办理
1.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明湖路支行,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号(七十三转盘旁,电话:0858-6809138);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下午5:30;
2.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7号信合大厦一楼(电话:0858-8190436);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下午5:30;
3.六盘水钟山区凤凰大道泰华大厦凉都村镇银行(未来之城正对面,电话:0858-6348685);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9:00至下午5:00。
残疾人爱心卡
主要内容:免费乘坐公交车
涉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执行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人身份证可到指定地点办理残疾人爱心卡。初次办理不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办理点。
2.由工作人员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人身份证是否同属一人。
3.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申请渠道:符合办理条件的公民,去以下几个地点即可申请办理
1、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明湖路支行,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号(七十三转盘旁,电话:0858-6809138);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下午5:30;
2、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7号信合大厦一楼(电话:0858-8190436);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下午5:30;
3、六盘水钟山区凤凰大道泰华大厦凉都村镇银行(未来之城正对面,电话:0858-6348685);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9:00至下午5:00。
六盘水市公安机关便民利企、护企安商、优化营商环境25条服务措施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2项服务措施
(一)市本级第一批41项政务服务事项(交管31项、出入境管理7项、治安2项、禁毒1项)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为群众提供“一窗多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公安综合窗口在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星期六休息日正常开展公安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星期六服务时间为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中午休息时间缩短为12时至13时)。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6项服务措施
(三)为老(含60周岁以上)、幼(1-3周岁)、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提供优先受理“绿色通道”,优先办证。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可直接复用5年内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重新拍照。大力推行“我帮办”服务,协助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自助填表、自助采集、使用自助设备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增加境外出行安全提示、境外遗失护照等应急处理指引、文明出游常识、出国出境定居、疫情常态化防控非紧急非必要不出境等注意事项等宣传提示。
(五)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赴境外招商、开展学术交流、奔丧、重大疾病救治等需要紧急出境人员,提供24小时“加急办证”“绿色通道”服务。
(六)对来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程、重要合作、重大项目的外国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华居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签发居留证件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七)进一步调整优化若干出入境管理政策措施。全面恢复实行内地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全国通办”;实施内地居民申办赴港澳地区探亲、工作、学习证件“全国通办”;调整在澳门就读的内地学生逗留签注有效期(详见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若干出入境管理政策措施的公告》)。(从2023年5月15日起实施)
(八)为留学人员换发护照提供便利。对特殊时期,拟出国前申请换发护照的留学人员,其所持护照有效期不足2年的,可为其正常换发新护照,为留学人员在国外较长时间居住提供便利。(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备注:一、二项执行标准
根据群众申办事项提供个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大厅(钟山区明湖路428号)01-04号窗口。
咨询电话:0858-6807233;6807313
三、公安交管部门7项服务措施
(九)针对多车辆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企业,提供查验民警上门服务,为企业车辆落户节省时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此项根据省公安厅后续要求,必须在特定场所开展工作后,无法实现上门服务)
(十)对企业特殊需求车辆(如:污泥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大客车等),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服务,快捷服务,特事特办,提升服务效率。
(十一)推动专网服务系统应用,拓展专网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已开通专网服务系统的汽车销售4S店实行“一站式”办结小型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综合服务站、保险公司实行“一站式”办结小型汽车注册登记、申领免检标志、临时号牌业务;在已开通专网服务系统的银行实行“一站式”抵押登记业务。
(十二)大力开展“警医邮”合作,推进车管网办业务,开设“警医”便民体检点,“警邮”服务点,实现驾驶人就近体检、车牌证可邮寄。
(十三)深化车管“互联网+”服务。大力推行“交管12123”手机APP普及使用,通过APP可在线办理33项交管业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十四)促进二手车交易登记便利。推出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移、转入登记全省“一证通办”措施,“贵州省户籍居民”办理二手车(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本市辖区内转移、本省辖区内转移和转入登记业务时,公安车管部门不再审核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
(十五)交通事故网上一体化处理。对“车能动、人未伤”的轻微车损事故,与保险部门开展“警保联动”,当事人可通过手机上传证据后,实现定责、调解、定损、理赔全流程网上办理。
备注:第三项执行标准
根据群众申办事项提供个人身份证、驾驶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址:所民生路6号六盘水市车管所
咨询电话:0858-8751080、8751161、8751129
四、禁毒部门1项服务措施
(十六)提供易制毒化学品快捷审批服务。针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及运输(许可)备案,制作办事指南上网公示,对新入网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办理购买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许可)证明时,只需在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提交资料和申请,禁毒部门24小时内审核审批,自动生成的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许可(备案)证明,企业自行打印。
备注:第四项
咨询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310号六盘水市公安局2号楼
咨询电话:0858-8732100
五、治安部门4项服务措施
(十七)加强对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治安风险评估,选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干部担任企业治安顾问,帮助企业进一步落实内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完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安全隐患漏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十八)加大企业周边地区巡逻防控的力度和密度,增加流动警务服务车数量,在企业周边设定巡逻“必到点”和“驻巡点”,开展日常巡逻守护,净化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防止外部不稳定因素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
(十九)坚持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职能定位,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原则上对企业的需求,遵循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
(二十)在企业集中地区设立联勤驻企警务工作站,提供高效、便捷、快速警务服务。
备注:第五项
咨询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310号六盘水市公安局2号楼
咨询电话:0858-8732335
六、经侦部门5项服务措施
(二十一)公安机关到企业办理案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办案给企业、经营者及内部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十二)对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全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二十三)为企业提供安全防范预警服务,对一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突出经济犯罪动向,及时开展预警服务、安全防范指导和法律政策咨询,进一步增强企业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十四)对企业法人、实际经营者及其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根据实际情况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二十五)在办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备注:第六项办理流程
根据具体案件信息开展工作
咨询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310号六盘水市公安局2号楼
咨询电话:0858-8732196
市公安局窗口政务公开便民措施要点梳理情况
一、主要内容
为解决之前公安机关办事窗口设置分散、群众办事材料重复递交、重复多跑腿、办事效率较低问题,市公安局积极推进完成“一窗通办、一警多能2+2”改革工作。目前,办事群众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交通违法处理、驾驶证换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申办、身份证换补发等公安高频业务。
二、执行标准
根据群众申办事项提供个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身份证、身体条件体检证明、免冠照片;
2.机动车免检标志申领:身份证、机动车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3.个人交通违法处理: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4.单位交通违法处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盖单位行政章)、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附盖单位行政章)、驾驶人本人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
5.省内居民身份证换领: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免冠照片;
6.省内居民身份证补领:交验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7.出入境证件申领:身份证、出境事由证明材料、免冠照片。
四、办理地址
市政务服务大厅(钟山区明湖路428号)01-04号窗口。
五、咨询电话
0858-6807233;6807313
六盘水市公安机关护企安商优化营商环境“十严禁”
一、严禁打击报复举报投诉公安民警履职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的企业和群众;
二、严禁在涉企案事件中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三、严禁接受企业或服务对象宴请、娱乐和索要、收受财物;
四、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以任何名义违规转借、截留、借贷企业和个人资金财物;
六、严禁利用职权在企业参股经商,强制、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
七、严禁借办案之机侵占、挪用涉案财物,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
八、严禁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阳奉阴违、“搞变通”“打折扣”、走过场;
九、严禁在便民利企、护企安商措施落实中搞形式主义、推脱责任、不兑现承诺;
十、严禁发生其它破坏营商环境和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先予以停止执行职务,第一时间查处并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六盘水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以六盘水发改价费〔2022〕69号印发《<六盘水市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六盘水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标准。
一、按照用水类别分类定价。
由市、县两级管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用水主要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两类。农业用水主要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养殖用水。农业用水综合价格原则上只补偿运行维护成本,各类别农业用水价格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灌溉用水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价格。各地应按照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末级渠系实行分类水价,积极推行分档水价。非农业用水主要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生态用水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参与新建的非城乡公共供水水源的水利工程,已推行产权制度改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承担管护责任的农田水利工程末级渠系供水,上游来水充裕、正常供水有保障的生态用水价格以及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原则上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水资源匮乏和生态用水严重不足的地方,生态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评估并校核,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和向终端用户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按照投建时间分别管理。
以“十二五”以来贵州省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时间为界,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存量工程(即2010年底之前投建的工程)和增量工程(2011年以来投建的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的投建时间节点划分,分投建时段进行价格管理。存量水利工程,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程序,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由省级管理的跨市和省属增量工程,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对于符合政府定价的市、县两级管理的中小型增量工程,按照《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规定,以标杆成本作为核定价格依据,实行“标杆水价+提水动力费”的定价方式。
一、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每年每户设置的免费气量调增为120立方米/户·年。超出免费气量后,对应气量按照居民阶梯气价开始收费。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要继续严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第一、第二档价格平均值和联动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二者中的较低价格执行,即市中心城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2.99元/立方米。
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对学生、未成年人、60-70岁以内的老年人等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对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儿童(14周岁以下)、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如:《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旅游委关于核定妥乐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2016〕378号)和《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旅游委关于核定乌蒙大草原景区门票价格、观光车价格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2016〕377号)对相关景区作出以下通知:要认真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对学生、未成年人、60-70岁以内的老年人等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对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儿童(14周岁以下)、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
一、缩短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时限
压缩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限,报告书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报告表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二、实施绿色审批通道、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制审批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精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清单>的通知》(黔环通〔2020〕27号),我局同步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绿色审批通道、豁免管理及告知承诺服务规程(试行)》。
各类建设项目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列入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登记备案手续;列入绿色审批通道范围的,按照“三立即”(即:到件立即受理、受理后立即公示、公示后立即审批)的要求开展审批工作;列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在收到业主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必要资料和告知承诺申请表后,不经审查、审核,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内容:
1.分类实施参保资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 30%予以资助;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继续享受全额资助。
2.分类落实医疗救助待遇。慢特病门诊及住院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 、三类 、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3.分类落实追溯救助及倾斜救助待遇。低收入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追溯报销及倾斜救助,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的,将其身份认定之前6个月(含)内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其身份类别对应的救助标准,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相关部门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依申请,经各市(特区、区)医保局审核后,超出部分按照60%的报销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普通门诊:省内就医报销无起付线,报销比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
2.普通住院:省内就医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80%(市内就医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60%。省外就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为1500元/次,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省外就医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提高起付线并降低报销比例。
3.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分三段报销,其中6000元<自付合规医疗费用≤50000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0%,50000元<自付合规医疗费用≤90000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9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25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起付线减半,支付比例在普通居民基础上支付比例提高5%,不设封顶线。
4.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不设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70%,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800元,糖尿病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为2000元。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用药量可放宽至12周。
5.慢特病门诊:省级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线为15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市级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在市内、省内异地定点医省的疗机构报销比例参照市内、省内异地同级别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直接例;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慢特病门诊发生费用,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省内登记的,执行与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为50%。六类重性精神疾病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为80%,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6.重大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执行省级重大疾病政策,报销比例为80%,其中终末期肾病按慢特病方式管理。
三、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利民政策要点:
(一)主要内容
近年来,为了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急难愁盼”的问题,我市与国家、省医保局按照有关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2021年,全面实现住院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10月起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为了满足群众对更加便捷的异地就医结算需求,2024年12月起,与国家、省同步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二)涉及范围
1.作为就医地,全市14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提供相关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2.全市需跨省异地就医的相关参保患者。
(三)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省医保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医保办发〔2024〕9号)。
(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跨省直接结算病种范围
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抗排异治疗和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10个门诊慢特病病种。
2.结算流程
(1)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按要求在参保地完成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
(2)选定点。取得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的参保患者,可以在就医地选择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备案。按照参保地规定和操作流程,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按照以上流程操作,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就医地区开通门诊慢特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开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信息。已通过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在已开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凭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3.费用结算详情查询渠道
参保人员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费用结算详情或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查询。
1.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2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2.育肥猪保险政策: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800元,保费为每头32元,其中财政补贴27.2元,投保户每头自付4.8元,保险期限1年。
3.家禽保险:每批次养殖规模2000羽(含)以上(普通肉鸡、特色肉鸡和蛋鸡)的养殖场(含合作社、户)。参保对象应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和疫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肉(蛋鸡)在一次灾害中连续48小时内死亡数量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启动赔付程序。
4.生猪养殖用地惠农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5.生猪规模养殖环评政策:年出栏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自2016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林地审批相关政策
(一)林地审批法律依据和标准
根据《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有关占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内容。我市林地审批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及《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黔林发〔2022〕16号)文件要求来进行审批的。
(二)我市林地审批的范围
永久占用林地:1.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2.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他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3.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占用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
临时使用林地:所有临时使用林地情况,不论面积大小,均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三)办理林地审批资料
提供个人或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建设的支撑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材料、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等内容。使用林地申请表的模板或者相关报件资料清单可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市林业局办事指南”中获取,也可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文件中获取。
(四)林地审批服务范围
林地审批服务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针对需要开展项目建设的企业、个体户、农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项目内容可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经营性项目、城镇、园区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在建设过程中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按规定申办使用林地手续的过程中,改变了林地用途,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如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不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二是针对林业主观部门自身,在开展防火通道、管理用房以及森林康养设施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相关设施时,需要办理林地审核审批,以服务林业生产发展为目的不改变林地用途,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是针对农村村民自建房涉及占用林地时,需要办理林地审核审批,农村自建房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按规定不用缴纳植被恢复费即可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五)林地审批申请流程及渠道
林地审批流程主要为: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现场查验表简要叙述相关情况→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无误后,需将申请人申请使用林地情况在所属乡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按权限逐级报省级或市级继续复核审批→缴纳植被恢复费用→获得批准文书。其中如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即可。
林地审批申请渠道:可以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六盘水市林业局窗口进行申请”或直接到六盘水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申请,咨询电话0858-8222249
二、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政策
(一)审批法律依据和标准:占用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占用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占用省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占用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我市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的范围
1.审批自然保护地范围。对项目建设占用全市16个自然保护地进行审批,16个自然保护地具体包括:六枝牂牁江风景名胜区、六盘水牂牁江国家湿地公园、贵州黄果树瀑布源国家森林公园、盘州市坡上草原风景名胜区、盘州市妥乐古银杏风景名胜区、盘州市大洞竹海风景名胜区、盘州市七指峰森林公园、盘州市老黑山森林公园、六盘水乌蒙山国家地质公园、六盘水娘娘山国家湿地公园、六盘水野钟黑叶猴市级自然保护区、水城玉舍国家森林公园、水城杨梅省级森林公园、钟山区凉都森林公园、六盘水明湖国家湿地公园、六盘水南开风景名胜区。
2.建设限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核心景区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项目。 (三)办理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流程和审批资料
截至目前,国家、省、市尚未全面明确项目建设占用自然保护地所需的具体资料和工作流程,在审批工作中,结合法律法规、省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和工作实际需要提供资料办理。
1.占用自然保护区。经县级林业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部门审批同意,仅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无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项目,所需资料无明确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重大项目需编制《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和项目建设申请资料;一般项目需提供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申请资料。
2.占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单位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需资料主要有项目建设申请资料、项目实施方案等;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所需资料主要有项目建设申请资料和《项目建设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影响评价报告》等。
3.占用国家级自然公园。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对符合在《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行为,按《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要求进行审批。
4.占用省级森林公园。审批单位是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一般情况下,重大项目建设需编制《项目对森林公园的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和项目建设申请资料;一般项目所需资料主要有项目审批申请资料、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45元/亩;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40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1.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2.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3.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标准: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每年每亩100元,每亩共补助500元。
四、其他补贴、补助等政策
(一)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对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200元。
(二)造林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对扩大种植、低产低效林改造和树种结构调整实行补助政策,扩大种植每亩补助800元,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350元,树种结构调整每亩补助800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新修改)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六盘水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低保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要求。
2.办理程序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榜公示→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二榜公示→批准待遇(县级民政部门)。
3.2024年六盘水市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省确定的第二档808元/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省确定的第一档6852元/年。
4.2024年六盘水市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
(1)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病种为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81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3)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单亲家庭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4)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2024年六盘水市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元/月·人)
5.“单人保”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指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五)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申请特困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2.办理程序
个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社区)受理申请并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乡镇(街道、社区)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2024年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且不低于2021年实际供养水平,2024年标准为1050元/月·人,分散供养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标准一致。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6项都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设照料护理标准。
2024年六盘水市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元/月·人)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救助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慢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有关规定。
2.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财产损失、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给予1—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元—5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5000元—10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给予1—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被抚养人、被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或法定被抚养人、被扶养人在省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慢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在1000元—3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700元—25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4.救助限额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六盘水市儿童福利政策和标准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超过18周岁仍就读高中、中职、高职、大专、大学本科乃至研究生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2.办理程序
申请(监护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核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级民政部门)。
3.保障标准
2024年4月起六盘水市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为1900元/月/人、1400元/月/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
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对超过18周岁仍就读高中、中职、高职、大专、大学本科乃至研究生的,可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2.办理程序
申请(监护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核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级民政部门)。
3.保障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收养登记
1.办理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本人)→审查(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县级民政部门)。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涉及范围 | 执行 标准 |
办理流程 | 申请 渠道 |
责任科室及 咨询电话 |
1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六盘水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加快特色产业的发展,创新保险保障方式,打造符合我市特色的农业产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农户增收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 围绕全市山地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我市茶叶、刺梨、中药材、蔬菜、水果、食用菌、养殖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市(特区、区)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实现对全市主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全覆盖。 | 延续执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 | 根据每年保险保费市级补贴预算安排,各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承保情况进行农业保险保费市级补贴资金清算,向各市(特区、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并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最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提交清款报告,待资金拨付至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拨付至各保险经办机构。 | 农户投保,各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后按业务流程及时进行理赔。 |
计划财务科电话:0858-8692282 |
2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 对种地农户进行地力保护补贴,提高种地积极性。 |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中央资金46.56元/亩,省级资金不低于55元/亩。 | 村级基础核实,乡级汇总核实及组织宣传,县级统筹全面工作,审核汇总后提交财政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到户。 | 不需申请 | 农经中心电话:0858-8747323 |
3 | 农机购置补贴 | 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 六盘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组织 | 按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
购机人申请、录入补贴系统、购机核实、整理补贴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 |
县级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电话:0858-6927325 |
一、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一)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0元,直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二)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至今未再生育的(以下简称“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一)农村计生“两户”家庭,1.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2.夫妻双方(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夫妻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200元。3.夫妻双方(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由县级财政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省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一)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领养、抱养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发放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1060元。(二)独生子女伤残且未再生育、领养、抱养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的,发放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460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的,发放一次性抚慰金1万元。(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260元。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女孩考生,(一)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5分的照顾,考上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上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二)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的,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为进一步深化贵州省“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要求,不断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已启动全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通办工作,实现全省通办。
一、受理部门:贵州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或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居民身份证自助受理机不能办理)。
二、办理条件:贵州省户籍且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可领取证件。
四、所需材料:(一)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现场签订书面承诺书。 (二)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父母)陪同申领人申请,监护人(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户籍未登记与申领人亲属关系的则需提交申领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及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现场签订书面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1.证件办理。申领人(或监护人)交验所需材料,核对《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首次申领登记表》,确认基本信息无误后签名,签订书面承诺书,领取《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首次申领领取凭证》。 2.证件领取。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首次申领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委托亲属到受理地代为领取的,代领人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首次申领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个人邮寄业务的,邮政特快专递将证件投递至申领人指定地点后签收证件(邮费自理)。 通过亲属代为领取或邮递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在收到证件30日内,到省内就近公安户籍窗口核验身份证信息(含指纹信息),确保证件正常使用。
六、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不收取工本费。
1.为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办证提供便利。为老(含60周岁以上)、幼(1-3周岁)、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提供优先受理“绿色通道”,优先办证。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可直接复用5年内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重新拍照。大力推行“我帮办”服务,协助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自助填表、自助采集、使用自助设备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2.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实现出入境、治安、交警、禁毒第一批进驻事项的“一窗通办”,群众可在公安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交通违章处理、换发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换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等公安业务。公安综合窗口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休息日服务、错时延时服务,在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星期六休息日正常开展公安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星期六服务时间为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中午休息时间缩短为12时至13时)。
3.增加出境提示。增加境外出行安全提示、境外遗失护照等应急处理指引、文明出游常识、出国出境定居、疫情常态化防控非紧急非必要不出境等注意事项等宣传提示。
4.为参与复工复产、“一带一路”建设人员、对参与医疗救护、药品研发、物资供应、学术交流等防疫抗疫工作需要需紧急出境人员,提供24小时“加急办证”“绿色通道”服务,最大限度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企业“走出去”节省成本和时间。
5.对来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程、重要合作、重大项目的外国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华居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签发居留证件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6.为确有出国境需求群众提供办证便利。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持续引导群众非必要非紧急不出境的同时,对申请出国留学、就业、劳务,经审核调查属实的,及时签发出入境证件,提供优质高效出入境证件办理服务。
7.为留学人员换发护照提供便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出国前申请换发护照的留学人员,其所持护照有效期不足 2 年的,可为其正常换发新护照,为留学人员在国外较长时间居住提供便利。
1.便利老年人线上线下办理交管业务。优化网上代办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手机APP账号,由亲友代办网上机动车牌证、驾驶证业务,提升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便捷性。优化窗口服务流程,推行在车辆管理所等公安交管服务窗口设立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窗口,鼓励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2.便利出国(境)人员延期换领驾驶证。对出国(境)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回国(入境)及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申请延期办理。2021年底前未及时换证、审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正常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3.推行办理交管业务网上委托。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补换领驾驶证、车辆牌证等交管业务时,申请人不方便本人现场办理的,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无需再出具纸质委托书,减少证明材料,方便群众即时委托、远程委托、异地委托办事。
4.推行机动车抵押信息在线核查。(1)积极推行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金融机构信息联网,共享机动车抵押信息,简化办理抵押登记程序。(2)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在全国信息系统统一留存的,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无需再提交主合同,无需到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5.全面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全面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凭证。
一、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并完成项目制培训的可以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短期项目制培训每人每天100元,最长不超过10天。中长期项目制培训急需紧缺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50元;一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40元;二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1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三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高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三类初级工补贴标准的70%执行。培训时长: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20天,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享受补贴时长最长不超过40天。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由定点培训机构到批准开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六盘水辖区范围内企业组织本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以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开展。对按要求开展并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急需紧缺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50元;一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40元;二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1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三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高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三类初级工补贴标准的70%执行。培训时长: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20天,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享受补贴时长最长不超过40天。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由批准开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按要求参加并完成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培训合格证书的300元/人,培训后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的1200元/人,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1400元/人。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由定点培训机构到批准开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四、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六盘水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工主体(含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按时发放工资的企业可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发放工资的30%,每月最高500元,最高6个月进行补贴。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省、市属企业可在市就业局直接申请。
五、社会保险补贴:用工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2/3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贴,最高补贴3年,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缴纳后,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之前。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及以上学历的毕业、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贴,300元标准给予保险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的给予500元一次性补助。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企业达到8%)、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补贴标准最高300万元,贴息2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八、就业帮扶车间(基地)一次性奖补:经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生产经营实体吸纳5名以上脱贫劳动力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1万元,经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生产经营实体吸纳20名以上脱贫劳动力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3万元。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九、创业扶持补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000元(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领域创业补贴提高到1万元)。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申请创业场租补贴每月500元,最长3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工经营证照齐全、创业属实、征信达标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贴息2年(贫困地区3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一、企业承诺为小微企业,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符合区域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等生产及配套设施的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审核设计方案,将工程建设许可并入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2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盘水市惠企利民学生资助政策清单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由家长向幼儿就读的学前教育机构申请。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农村学前教育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不直接发给幼儿家长,用于增加膳食营养。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十三类贫困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750元。由学生向其就读的学校申请。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不直接发给学生,用于增加学生膳食营养。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可以分为三档:一档1500元、二档2000元、三档2500元。
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在本省就读的学生向其就读学校申请,省外就读学生向其户籍地教育部门申请。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对依法批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出标准的部分由学生交给学校。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中职学校结合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等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免(补助)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为500元。在本省就读的学生向其就读学校申请,省外就读学生向其户籍地教育部门申请。
4.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在其就读学校申请。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资助确定,可分为2-3档。
4.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3830元、专科(高职)每生每年3500元。 在本省就读的学生向其就读学校申请,省外就读学生向其户籍地教育部门申请。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学生给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市(特区、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额度最高每年不超过16000元。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3000元、专科(高职)每生每年2000元。
8.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六、普通高校研究生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给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市(特区、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每生每年12000元。
七、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教育资助
针对在我市城镇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就读学前、高中、中职、专科和本科给予资助,学生在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资助,发放由其居住地的中心校或教育局发放。
1.学前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2.高中教育: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书费400元、补助住宿费500元、补助学费760元。
3.中职教育:对在校一二级学生发放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书费400元、补助住宿费500元。
4.专科: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学费3500元。
5.本科: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学费3830元。
以上所有的资助项目,除个别资助项目按指明申请的地点申请外,其余学生资助项目都在其就读的学校申请。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15万元奖励。
2.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奖励:获科技部立项支持(或认定)的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厅立项支持(或认定)的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
3.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每年按不高于0.5%的比例对企业在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中扣除政府投入部分的研发经费支出的增量部分进行补助。
4.科技特派员(专员)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专员)到我市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每名科技特派员(专员)每年安排2-3万元工作经费。
5.“科技银行”专项贷款:“科技银行”向全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创信用贷”“黔行科e贷”等信贷产品。
为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和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强化资金保障,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结合六盘水当前实际,特制定了《六盘水市工业倍增行动激励办法(试行)》,激励全市工业企业积极推进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有序开拓产品市场,逐步扩大生产规模。
一、申报对象:激励办法对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管理人员两个对象进行激励。“工业企业”指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我市做出突出经济贡献的工业企业;“企业管理人员”指的是在受激励的工业企业内任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其中,企业管理人员不单独进行激励资金申报,激励资金统一发放到企业,由其所在的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激励。
激励办法对激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企业最高可用激励资金中的30%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剩余部分仅可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扩大再生产、安全技改、更新技术、贷款贴息、人才引进等。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将对资金实施监管,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
二、激励方式:激励办法严格按照税务、财政等测算的经济贡献增长情况进行奖励,针对三类工业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激励标准:
(一)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按年度对市县两级经济贡献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规下工业企业。这类企业采用分段超额累进方式计算相应激励资金。“分段超额累进”指的是将企业的经济贡献从10%开始到50%,每增加10%为一个阶段,且每个阶段的激励资金比例从10%到50%不断累进。
(二)按年度对市县两级经济贡献小于10万元的规下工业企业。对该类企业,直接将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用于激励企业。
(三)当年新设立的企业。对于当年新设立的企业,按年度对市县两级经济贡献在10万元以下的,将经济贡献的50%用于激励企业;经济贡献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表扬激励。
以上表述中,“规上企业”全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两千万元以上,并按照项目程序已经申请进入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规下企业”即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指没有进入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经济贡献”指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市县财力部分。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申报程序按照企业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审逐项进行。企业申报程序是由企业对照激励标准和条件,自愿如实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当地县级工信部门。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县级初审由各市(特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六盘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初审,每年2月10日前将初审结果加盖公章后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复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每年2月20日前将复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激励资金兑现方式: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并通过最终审核后可获得激励资金。激励资金70%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以技改资金的方式兑现到企业;剩余30%的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以人才奖励资金的方式直接兑现到企业。
五、“一票否决”事项:一是申报材料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恶意偷税、漏税、欠税的,一经发将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激励资金的将追缴激励资金,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申报企业在安全、环保方面不达标或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的一律不予以支持。
1.认真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微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物联网公用设施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将物联网建设列入市级科技计划范围,并给予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取消企业资质类、项目类等审批审查事项,消除行政审批中部门互为前置的认可程序和条件,减少政府对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干预,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对高科技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可由产业引导基金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在2年内按不高于500平方米标准厂房面积计价提供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科技创新型中小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除按国家、省规定予以资金配套外,市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给予适当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和六盘水市物联网产业2019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9〕34号,2019年6月12日)
2.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创新投入方式,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万企融合”大行动期间,市级财政每年预算1000万元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专项资金,大力支持40个融合标杆项目建设。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万企融合”大行动资金投入力度,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0万元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370个融合示范项目建设,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带动区域内实体经济企业开展融合升级。要加大对“万企融合”大行动干部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干部开展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作的能力。要面向重点人群开展数字技能培训,举办数字技能竞赛和各种体验活动,宣传引导并普及相关知识,提升公众数字技能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落实“万企融合”大行动打好“数字经济”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8〕7号,2018年9月1日)
一、惠企政策:
(一)法治体检
主要内容:根据企业需要为企业营造法治环境保障、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等方面提供“法治体检”服务。
涉及范围:(1)已经聘请我市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民营企业;(2)自愿申请“法治体检”的重点民营企业;(3)自愿申请“法治体检”的中小型民营企业。
对于被各级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民营企业,根据其需求优先开展“法治体检”。
执行标准:(1)无偿原则。“法治体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公益活动,不得向服务企业收取任何费用;(2)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根据企业需要及实际情况进行体检;(3)保密原则。所有参加法治体检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严守职业道德,维护被检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必要时,法律服务团队可以与民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和保密协议。
办理流程:填报“法治体检”申请单(详见附 件1)提交各市(特区、区)司法局律师科(股)或市律师协会,收到申请单的部门根据收集的民营企业名单情况,合理安排法律服务团队为民营企业进行免费“法治体检”。
申请渠道:民营企业自愿向各市(特区、区)司法局律师科(股)或市律师协会申请。
二、利民政策:
(一)远程视频会见
主要内容:六盘水市司法局搭建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让市民可以通过会见系统会见在贵州省内监狱服刑的亲属,节省市民探视服刑人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广大市民凡有亲属在贵州省内监狱服刑并满足相关会见条件的,均可到当地司法所申请远程视频会见。
涉及范围:广大市民凡有亲属在贵州省内监狱服刑并满足相关会见条件的均可享受政策。
执行标准:
远程视频会见条件:市民与服刑人员属于直系亲属的(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可以进行会见。
办理流程:(1)市民携带身份证、与服刑人员的关系证明、证件照(电子版)至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进行预约申请;(2)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市民的需求向监狱提交预约申请;(3)监狱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则预约成功,不通过则需重新补充资料;(4)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市民会见时间;(5)市民按照预约时间在司法所与服刑人员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申请渠道:在市民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或服刑人员(省内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进行申请。
(二)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扩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我们将土地纠纷、林权纠纷、主张义务教育权利、“三变”改革中农民股东相关权益保障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把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调整至低收入群体,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老百姓,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实现全覆盖,解决了他们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难题。
涉及范围: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调整至低收入群体。
执行标准:
1.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2.提交材料。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6)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7)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8)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3.审核资料。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做到五个“当天”,简化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服务。
申请渠道:申请人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拨打六盘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热线电话0858—8242171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咨询。
(三)人民调解
主要内容: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涉及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
执行标准:无
办理流程: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
4.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5.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申请渠道:在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请。
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工作流程
一、对象
“法治体检”的对象包含以下三类:
1.已经聘请我市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民营企业;
2.自愿申请“法治体检”的重点民营企业;
3.自愿申请“法治体检”的中小型民营企业。
对于被各级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民营企业,根据其需求优先开展“法治体检”。
二、流程
民营企业自愿向市律师协会、各县级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法治体检”,填报申请单,受申请单位根据收集的民营企业名单情况,合理安排法律服务团队(人员)为民营企业进行免费“法治体检”。
三、内容
1.为企业营造法治环境保障方面:了解与民营企业发展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了解民营企业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的现状;了解民营企业对相关部门开展的涉及民营企业各类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反映;了解中央及我省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了解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民营企业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等。
2.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了解分析企业依法设立和主体资格、股东与公司关系等情况;了解企业章程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了解企业依法成立决策议事机构,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内部利益分配机制、职工权益维护机制的情况;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情况等。
3.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了解企业配备法务机构及人员、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帮助梳理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纠纷:特别是诉讼、仲裁案件,分析重大败诉案件的判决是否正确和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及胜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帮助分析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处置情况;了解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税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了解企业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对外担保、融资并购、跨境贸易、境外投资等方面的合规经营和争议解决情况等。
四、处置
法治体检的目的是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体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问题的种类采取各种方式有效解决问题。
1.对不清楚中央对待民营企业态度或对中央的政策有疑问、误解的,要当场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宣讲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态度。
2.对涉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落实及各类行政执法问题的意见建议能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给予解答的及时解答,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收集上报给所属律师协会。
3.企业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及时收集上报所属行业协会或县级司法局。
4.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5.对企业反映的涉及企业资产的查封、扣押,企业主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及时帮助分析,对非法查封、扣押和侵害企业主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依法提出解决方法。
6.通过梳理对涉及企业诉讼、仲裁以及企业与外部纠纷,企业与内部职工的纠纷,依法提出解决的办法路径。
7.对企业经营中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指出纠正。法治体检中发现的问题肯定不仅限上述问题,不管是什么样的问题,一定要做到依法解答、依法处理、依法提出意见建议。
1.为什么要实行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
近年来,党的惠民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到群众手中,为落实社会保障兜底政策、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惠民惠农政策的实施效果。实行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旨在解决补贴项目零碎交叉、补贴资金管理不规范、补贴发放不及时不精准、平台建设不统一等问题,规范和完善“一卡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纳入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的资金有哪些?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是指补贴主管部门按照各级政府政策规定,核定发放到户到人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含临时紧急救助补贴。“一卡通”是指居民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承接所享受的各项补贴的银行账户。目前,“一卡通”补贴发放正逐步由原来的银行账户过渡到社会保障卡账户发放。2024年纳入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的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金、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等52项。
3.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各部门如何分工?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协调、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等的公开工作。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预算安排等工作,联合补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补贴对象“一卡通”使用情况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的财政补贴信息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对领取惠民惠农补贴的对象持有社会保障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推动解决因未办理、未激活金融功能等情况影响补贴发放的相关问题。
代发金融机构负责补贴资金代发工作。规范有序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发工作,及时、准确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群众,做好补贴信息告知服务。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