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近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文件,2024年12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县统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
02
《管理办法》明确,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请、配租、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监督管理。
03
《管理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04
《管理办法》明确,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主要有建设和收购两种方式,根据本地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
05
《管理办法》明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06
《管理办法》明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原则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水平的80%。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面向社会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进行核算,由配售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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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可以向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回购机构申请回购或向轮候库内的保障对象流转,但不得流转至非保障对象的普通社会人群。
09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以向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回购机构申请回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地的,可以申请回购。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回购价格由各市(特区、区)及六盘水高新区评估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