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831884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7-29 16:29:27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部署安排,推进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13年2月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21号)施行至今已十余年,因上位政策依据更新、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文件相关内容已不适应现行管理要求和我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进行修订。
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8号),在六盘水市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需要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地下总建筑面积>地面总建筑面积)按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形
根据《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通知》(黔人防通〔2020〕21号),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地质等原因项目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含)800平方米的;
(三)项目地下室距离易燃易爆物品厂房、仓库小于50米,距离有毒有害物品厂房、仓库小于100米的。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但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1000元征收。计算方式为:应缴费用=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元/平方米。相关减免政策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效规定,具体减免情形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咨询。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办理流程
根据《贵州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国动通〔2023〕2号)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可在六盘水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网址:http://117.187.131.94:8014/wssb/index)或贵州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520200/index.html)申请“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8443/)或项目属地税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凭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办理易地建设许可手续。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及使用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属地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国库。根据《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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