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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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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37974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5-19 09: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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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支持异地缴存人和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支持异地缴存人和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231号),重点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放宽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办公积金贷款条件;二是对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予以差别化支持;三是扩大支持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的范围。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以服务便捷为核心,深入推进模范机关品牌建设服务便捷”“管理严格”“共事团结”“干事廉洁四项行动,在四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广泛征集群众意见,20231月起对群众呼声较高的异地贷款和多子女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印发了《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支持异地缴存人和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新政策发布后,异地缴存人在本市购买住房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原政策规定,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需要职工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是本市户籍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新政策不再对职工户籍进行限制,即:全国范围内,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要提交户籍在本市的证明材料。

(二)新政策在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新政策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的措施有两个方面:

1.贷款限额上浮20%。新政策发布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在现行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不能超过本市最高贷款限额。

如:某职工家庭为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现行的贷款限额最高可以申请贷款48万元,则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贷款48*120%=57.6万元。

2.租房提取标准上浮20%。多子女家庭无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标准上浮20%

如:现行无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额度标准为1200月,每年可提取14400元。新政策发布后,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标准=1200*120%=1440月,每年可提取17280元。

名词解释:

1)贷款限额:指缴存职工(或家庭)可以申请的贷款上限,与可以办理的贷款额度不是一个概念,具体可以办理的贷款额度还需要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缴存基数、负债、公积金缴存余额以及购买房屋总价等综合测算。(注:本市贷款最高限额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60万元;按照本市贷款限额流动性系数调节管理规定,当前执行贷款限额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48万元。)

2)多子女家庭:指生育两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需要提供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三)新政策在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方面有什么变化?

原政策规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其既有住宅所在的小区必须是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小区。新政策不再对此作限制,职工既有住宅无论是否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所需业务资料与原政策一致。

名词解释:

1)既有住宅:既有住宅是区别于新建商品住房的一个概念,指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使用的多业主住宅。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不属于可提取范围。

2)集中供暖设施:指既有住宅所在小区室外的集中供暖基础配套设施,不包括住宅内部自行安装的供暖设施。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公积金中心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六盘水公积金通字〔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目的是减轻继承人负担,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承诺制,切实减轻缴存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负担,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服务便捷工作要求,对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印发实施《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通知》对于减轻继承人负担有什么具体措施?

《通知》印发前,继承人提取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公证书或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流程繁琐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通知》印发后,继承人可以提供公证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仍按证明材料办理。继承人不能提供公证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为切实减轻继承人负担,改为承诺办理,可以由继承人出具承诺后办理提取,具体有三种提取方式:

1.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提取资金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2.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未销户的,提取资金划入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

3.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已销户的,经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提取资金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此外,如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已销户,继承人无法提供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证明的,仍然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提取。

(二)如何认定继承人身份?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只需提供一项足以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资料即可。

(三)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由于受遗赠人不是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因此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当提供法院判决或经公证的明确界定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遗赠范围的证明材料,提取资金划入受遗赠人银行卡。

(四)死亡职工生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死亡时尚未结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死亡职工名下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按上述规定申请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五)有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不知道可以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对此有什么办法让他们知晓并及时办理?

为避免继承人、受遗赠人因没有及时知晓其可以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导致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长期封存的问题,《通知》明确: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应于职工死亡后3个工作日内为死亡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通知死亡职工家属办理提取手续,提醒家属暂缓办理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销户手续;同时,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死亡封存业务时,将提醒单位经办人通知死亡职工家属。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前期资金压力,市公积金中心结合本市实际,于近期印发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公积金通字〔2023〕9号)。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本次政策较原购房提取业务有什么变化?

《通知》印发前,本市缴存职工须用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印发后,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开企业或售房人的收款账户,作为购房的前期资金(首付款或全款)。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前期资金后,剩余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在购房行为发生一年内仍然可以购买该套商品住房申请提取。

例如:某职工首付款共支付了20万元,其中12万元使用公积金直接转入售房人的收款账户,剩余8万元为自有资金支付部分,职工可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前及购房一年内再次以购买该套商品住房申请提取。

(二)政策实施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政策实施范围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或现房)或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职工。

(三)缴存职工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办理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所购商品住房的类型,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办理的条件有所不同。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职工购买的商品住房所属开发项目须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且开发项目的房开企业已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承诺书》。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职工购买的商品住房所属房开企业须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承诺书》。

3.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自愿申请即可。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或现房)的,缴存职工需提供与房开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身份证件原件、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并现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购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委托书》。

2.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买卖双方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卖方收款银行卡及《住房公积金购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委托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缴存职工(或买卖双方)携带申请资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2.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并打印《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3.缴存职工凭《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房开企业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手续(或与售房人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4.房开企业持《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支付承诺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售房人持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售房发票),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开企业还需在资金支付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合同、登记备案表提交市公积金中心。

办理流程中有几个时间节点需要注意:购房职工在办理提取审核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开企业(或售房人)在《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开出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房开企业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20工作日内反馈备案合同、登记备案表

(六)缴存职工提取额度如何确定?

缴存职工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约定为按揭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七)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哪里?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开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开企业收款账户

3.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人个人存款账户。

(八)在住房公积金支付前,不想购买该套住房了,如何撤销提取申请?

1.若购房职工与房开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即可。

2.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即可。

(九)若后期退房是否会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如缴存职工退房,房开企业应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因退房产生的违约金,由房开企业及购房职工自行协商解决。

(十)如何保证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前期资金?

为了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房开企业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承诺书》《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支付承诺书》须明确转入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的首付款(或全款),不得支付给购房人及其配偶。同时,市公积金中心与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购房信息协查机制,将对购房行为真实性进行核查,若发现违规提取行为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通知》实施的时间?

《通知》自2023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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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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