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352559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5-17 09:14:50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文件 |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支持异地缴存人和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23〕1号
市公积金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试行有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满足异地缴存人多样化自住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本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异地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办理,享有与本市缴存人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二、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本市生育两孩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等亲子关系证明,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限额按申请贷款时本市根据流动性系数区间调节管理公布的贷款限额上浮20%执行,但不得超过管委会明确的本市最高贷款限额。
2.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按现行提取标准上浮20%执行。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
四、本通知相关规定从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本通知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2023年3月9日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
六盘水公积金通字〔2023〕5号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委托银行:
为减轻继承人负担,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继承人申请提取应提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亲属关系的材料。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界定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事项的证明资料(如公证书或法院判决等)的,按证明材料办理。
3.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可由继承人提取,继承人出具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后可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4.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继承人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划入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
(2)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已销户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继承人出具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后,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5.死亡职工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执行告知制度
原则上缴存单位应于职工死亡后3个工作日内为死亡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通知死亡职工家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提醒暂缓办理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销户手续)。管理部在办理缴存职工死亡封存业务时,应提醒单位经办人通知死亡职工家属。
附件: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继承提取申请书(试行版)
2023年3月20日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继承提取申请书(试行版)
| 被继承人信息 | |||||
| 所在单位名称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被继承人姓名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申请人(继承人)信息、申请事项及承诺 | |||||
| 申请人(继承人)姓名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与被继承人关系 | |||
| 申请事项及承诺 |
申请提取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后注销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户名称 | ||||
| 账户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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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全部材料均真实、有效、完整; 2.本人提取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后,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合法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资金,如有侵犯其他继承人权益的行为,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3.本人愿意承担违反本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继承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
| 单位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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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属实,本单位已为职工(身份证号:)办理死亡封存手续,因死亡职工银行账户已注销,请依申请人(继承人)申请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申请人(继承人)银行账户为谢。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继承人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的,其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时,须填写本表,无需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进行证明;
2.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继承人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且死亡职工银行账户已注销的,其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时,须填写本表,并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进行证明。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公积金通字〔2023〕9号
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压力,结合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首付款或全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一)办理条件
1.房开企业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2.房开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承诺书》(附件1)。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2.购房职工提交与房开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身份证件原件、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场填写并提交《住房公积金购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委托书》(附件2)。
3.市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附件3)。
4.购房职工在2个工作日内,凭《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房开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开企业凭购房职工的《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支付承诺书》(附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取资金转入房开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买现售商品房的提取资金转入房开企业收款账户。
6.房开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合同、登记备案表提交市公积金中心扫描录入业务系统。
二、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前期资金(首付款或全款)
购买六盘水市存量住房(二手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携带《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卖方收款银行卡及《住房公积金购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委托书》(附件5),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市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并打印《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卖方凭《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售房发票,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并且将提取的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购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委托书》中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购房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开出后10个工作日内房开企业或售房人未办理提取资金支付手续的,原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自动撤销。
(三)若购房职工与房开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五)若发生退房行为,房开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市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因退房产生的违约金,由房开企业及购房职工自行协商解决。
(六)市公积金中心与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购房信息协查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5.住房公积金购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委托书.wps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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