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559950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01 16:31:46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文件 |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公积金中心: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4日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经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资金不足以满足缴存人购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商业性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贴息贷款遵循缴存人自愿的原则,如缴存人未选择贴息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贷款计划逐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自愿办理贴息贷款的,该笔贷款纳入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资金连续3个月净流出,个贷率上升接近95%,且贷款资金需求较大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下降接近85%时,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将贴息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范围内,原则上选择具备开办条件且贷款利率最低的受委托银行共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第六条 贴息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审批,共同负责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及贴息资金结付等工作。
第七条 贴息期间,贴息贷款的个人征信处理原则上按照商业性贷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贴息期间,贷款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九条 贴息期间,贴息贷款余额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贴息贷款对象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求的缴存职工,同时应符合商业性贷款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购买住房为我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贴息贷款的条件、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贴息贷款由缴存职工自愿申请,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职工贴息贷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出具审批通知书,通知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按商业性贷款流程审核办理。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按照商业性贷款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手续;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意愿决定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受委托银行最终审核结果为准,其中受委托银行审核确定的商业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应不高于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商业性贷款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应与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一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合作商业银行同期购房贷款最低利率。
第五章 发放与回收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按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贴息贷款的发放由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售房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贴息贷款借款人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计息规则,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贴息支付
第十九条 贴息金额为贴息贷款额度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实际利息差,不包含因借款人逾期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等正常偿还贷款之外的利息金额。贴息金额由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结付。
第二十条 贴息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终止为其贴息,该笔贷款不再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2.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3.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
4.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处置的;
5.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被受委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购房合同或借款合同被解除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公积金中心、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六盘水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予以调整。
一、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按首次贷款确定首付比例。
三、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同时配套购买同项目住宅性质且可办理抵押登记车位(车库)1个的,车位(车库)价格与购房总价合并计算,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范围,贷款限额在现行标准上提高8万元;职工已购住房,在本通知印发后单独购买同项目住宅性质且可办理抵押登记车位(车库)1个的,视为原购住房的配套车位,可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测算,最高不超过8万元,原购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笔贷款视为同一笔贷款。
四、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连续3个月净流出,个贷率上升接近95%,且贷款资金需求较大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按《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五、在贵州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地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外的,在六盘水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含组合贷款)。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2022年6月24日
市公积金中心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纾困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黔建房资监通〔2022〕46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纾困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并提交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缓缴期间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缓缴期间,企业需每月提供《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进行月应缴存金额核定,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并按核定的金额和补缴方案全额补缴缓缴期间应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期间,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
二、减轻职工负担,维护职工权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借款人申请,市公积金中心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放宽提取规定,保障住房需求
2022年12月31日前,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间隔时间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无房职工持有租房发票的,可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最高不超过1400元/月。
2022年12月31日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提取业务,受理时限可延后2个月。
四、提前谋划工作,做好政策衔接
上述支持政策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评估实施阶段性政策对管理工作的影响,做好资金测算,确保政策平稳过渡,保持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健康运行。
五、提升服务能力,拓宽服务渠道
业务主管部门要围绕疫情防控需要,优化服务流程,拓宽线上服务渠道,减少人群聚集,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正常运行。
六、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
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强宣传解读,及时解释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相关工作由市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
市公积金中心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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