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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其他组织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
发布时间: 2025-09-11 来源信息: 市供销合作社
根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其他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跨县(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地(市)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跨地(市)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全国性或者跨省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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