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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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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发《贵州省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继续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801元/月,增幅3%,划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851元/月,贵阳市、贵安新区;第二档832元/月,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779元/月,其余县。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226元/年,增幅6%,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7260元/年,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二档7212元/年,其余县。

全省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标准由19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40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

上述新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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